正文 第40章 中介組織“灰色生存”(2 / 3)

“在查處公款出國(境)旅遊腐敗案時,發現一些中介組織在這方麵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009年5月7日,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據介紹,在以往查處的公款出國(境)旅遊腐案中,有不少中介組織參與其中,他們不但偽造邀請函高價賣給組團單位,還幫助組團單位編造境外公務活動日程,騙取批準,而實際上大多安排的是旅遊項目。

近年來,中介組織直接參與的腐敗大案要案不勝枚舉。2009年2月27日,重慶市規劃局原局長蔣勇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法院認定,蔣勇通過情人唐薇開的中介公司,共同收受數家房地產開發商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615萬餘元,另外蔣勇單獨受賄181萬多元。

2006年,廈門市五緣灣景區拆遷改造工程完成後,審計部門審計拆遷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項目存在高套標準、多支付補償款問題。調查人員發現,項目中一條排汙溝被廈門至業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達1300萬元。而經公安部門委托另一家評估組織重新評估僅為286萬元。

根據揭露的案例,中介組織參與的腐敗行為,除涉及行賄、洗錢、參與侵吞國有資產、損害股東和消費者權益之外,有些中介組織還抱著“收人錢財,給人方便”的態度,幹著唯利是圖的造假勾當,範圍涉及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製、土地轉讓評估、貸款抵押資產評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財務審計、政府采購等諸多領域。

據記者調查,在土地評估時,有些中介組織協助腐敗官員和不法商人搞暗箱操作。同一塊土地,評估價值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背後自然是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有些中介組織還提供虛假材料證明,滿足客戶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需求。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幫助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審計意見,甚至協助不夠條件的企業包裝上市,幫助上市企業和證券公司“圈錢”。

“在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中,一些供應商、承包商與采購單位、監管機構人員及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互相勾結,通過操縱招投標搞腐敗交易。”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我國國有企業改製過程中,有些中介組織將國有資產由高評低,幫助個別黨政官員、原企業負責人蠶食鯨吞國有、集體財產。”

“有些中介組織為法官辦人情案、關係案提供虛假鑒證,進行技術協助。”北京一家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一些評估、鑒定、拍賣機構,還與律師、法官內外勾結,在打官司中大肆弄虛作假。”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腐敗與黨政機關官員腐敗行為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和危害性。因為,在中介組織腐敗過程中,幾乎找不到程序違規,它可以用程序上“合法”的外衣,來掩蓋肮髒的交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組織是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梁。”李紹榮認為,“由於中介組織的介入,使得行賄受賄雙方在不見麵的情況下完成權錢交易,使腐敗行為增加了隱蔽性。大量案件表明,如果沒有這些中介參與其中,很多腐敗行為根本不可能得逞。”

“由於個別中介組織的違法行為使中介、行業協會失去了其本有的客觀、公正。”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對記者表示,“中介組織的腐敗行為,不但腐蝕了大量政府官員,而且他們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還影響政府的決策水平和決策質量,甚至導致政府部門決策失誤,直接引發國有資產流失、安全生產隱患、豆腐渣工程等問題的發生。”

利益衝突不能自持

在有關專家看來,中介組織腐敗與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行業自律有關,但問題症結在於中介組織從一開始對政府部門就有較強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法律規範不健全、監管部門監管缺失等深層次原因。

據記者了解,我國一些中介組織的人事任免權和主要資金來源,還由政府控製,甚至有些公共部門還掌握著中介組織業務的指定權。這樣的中介組織,隻能在權力和市場的夾縫中尷尬生存。

“我國中介組織還不是完全獨立的市場主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認為,“中介組織雖然打著市場主體的幌子,從事委托經營,但它們從來都沒有脫離與行政權力的關係。因此它們參與利益分配,成為權力腐敗的操盤手,絲毫不讓人感到稀奇。”

而中介組織法律規範不健全,是中介腐敗的重要原因。“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完備的中介組織法。”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我國現行的與中介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係,散見於公證法、律師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各種規範性文件中。因為法律不健全、監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導致中介組織參與腐敗的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從而自我放縱不可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