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刑法中有涉及中介組織犯罪的內容,但刑事處罰規定過於粗略,操作性不強,弱化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認為,“由於中介組織具有專業技能優勢、業務權威性和合法身份,加之此類犯罪表麵看來沒有暴力行為和危險狀態等原因,發現和偵破此類案件的難度較大,也使不少違法中介組織逃避了打擊。”
我國對中介組織違規違法懲治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放縱了中介組織腐敗。有受訪專家指出,中國證監會對幫助上市企業搞欺詐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僅限於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撤銷直接責任人的執業資格,最嚴厲的也不過是吊銷許可證,根本起不到震懾腐敗的作用。
規範中介迫在眉睫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的發展,關係到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規範化和市場經濟體製的完善化進程。因此,要高度重視中介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確保中介組織健康發展。
實際上,我國中介組織的腐敗問題,已引起中央的重視。在2008年1月召開的中紀委十七屆二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指出,要“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2008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2008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指出:“加強規範管理,認真解決公共服務行業、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眾和企業利益問題。”
“要治理中介組織的腐敗,最關鍵的是,要在嚴格約束行政權力的大前提下,對中介組織進行產權改革,改變其對行政的依附關係。隻有這樣,才能讓中介組織真正參與到市場競爭中,為市場經濟服務,為整個社會服務。”尹韻公表示。
“應對我國中介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狀況進行認真研究,實行分類管理,規範管理。”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對記者表示,“我國目前的中介組織既有營利性的,也有非營利性的。營利性的中介組織更多地屬於企業組織,具有市場化特征,應在工商部門登記,接受其監管和服務;非營利性的更多具有NGO(非政府組織)的性質,應接受社團組織管理機構的監管和服務。要完善對於包括中介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的立法,健全中介組織的內部運行機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加強和改進政府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和服務,加大社會對中介組織的監督力度。”
“規範中介組織應從立法、監管、行業自律三個方麵著手。”杜立元建議,“首先,應當對中介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抓緊出台《社會中介組織法》《民間組織法》《行業協會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其次,對中介組織的違規腐敗行為形成強有力的行政監管機製,必要時可協調工商、財政、審計、監察、金融、反貪汙、反洗錢等部門聯合執法;第三,應建立健全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製度,完善職業道德準則和懲戒措施,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從業人員的行為,樹立行業榮譽感,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才是重中之重。”
據了解,發達國家一般對中介組織均有嚴格的法律法規。比如,美國自1917年就相繼頒布了一般代理法規、契約法規、執照法、專業理論法則等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中介組織進行約束,其中房地產執照法最嚴,作用最大。這些法規成了美國房地產中介業長期健康發展的基礎。德國通過憲法、協會法等各種法律法規約束行業協會的行為。
“對中介組織腐敗要加大打擊力度,根據社會中介組織欺詐、違規和腐敗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行政處罰、經濟賠償和刑事追究等多種處罰措施,增大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風險和成本。”齊善鴻表示。
“為了保障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除了加大立法層麵的規範之外,還可以從政策層麵加大扶持力度。”李成言建議,“應該提高中介組織的準入門檻,推進審計評估機構的體製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審計評估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職業保險製度、合夥人財產登記製度,以提高中介組織的風險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維護全行業的聲譽。”
受訪專家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市場交易正趨規範,中介組織正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那麼,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誠信地履行職能,才是中介組織自身求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