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慎防幹部交流製度“走形”(1 / 3)

有必要從整肅吏治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完善幹部交流製度,發揮出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這個職位還沒坐熱,下麵情況還沒摸清,又得交流到其他地方,無法真正安心做點事。”日前,記者一位在南方某縣幹部交流任期將滿的朋友,顯得困惑和無奈。

據介紹,我國幹部交流製度,是指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以調任、輪換、轉任、掛職等形式,對黨政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幹部的工作崗位進行交流。

“實施幹部交流製度的初衷,除培養、鍛煉幹部外,還在於防止出現任人唯親、用人失誤、考察失真、官官相護的腐敗現象。”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記者在調查中卻了解到,近年來,幹部交流製度在實施過程中產生不該有的一些負麵效應,其“派生”的某些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

交流力度在不斷加強

1990年中央發布的《關於實行黨和國家領導幹部交流製度的規定》,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1994年,在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上,再次重申了幹部交流的重要性,並從多個層麵完善領導幹部交流製度。

2002年7月9日,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領導幹部回避交流製度,其中對任職回避分為事務回避、親屬回避和地區回避等三種,其中以地區回避麵最廣,影響也最大。

2006年8月6日,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對領導幹部交流規定方麵又作了細化和完善,而其中的“交流、回避”,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公務員法》中,已成為第十一章的條文內容,上升到法律的層麵。

“目前,幹部交流製度主要是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地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之間以及沿海與內地、經濟比較發達與相對落後地區之間進行交流。”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對記者介紹道。

據了解,在以往各地幹部交流中,實施對象基本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有統計資料顯示,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與地方交流的省部級領導幹部超過100名。從2003年到2006年底,全國共交流各級領導幹部139.4萬人,其中地廳級0.9萬人,縣處級13.5萬人。

近來,各地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力度還在不斷加大。比如重慶市級機關啟動千名處級公務員輪崗交流;浙江省嘉興在市、縣兩級機關大規模“換崗”,開展了中層幹部跨部門競崗交流;湖南省株洲縣啟動“一般幹部大交流”,等等。

“大規模幹部交流,還可讓幹部了解地方實際情況,加強貧困地區與其他地區的聯係,同時也有利於讓幹部不脫離群眾,培養艱苦樸素的作風,便利溝通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係教授毛壽龍分析認為。

交流任職的“另一麵”

一般來說,對地方經濟最有影響力的縣級領導,在一個地方交流任職年限大多為3年至5年,他們今後的去向與其政績緊密關聯,而其政績的評價標準,又直接掌握在對其有任命權的上級領導和黨委手裏。

多位受訪者認為,這種“向上負責”的利益取向,容易導致領導幹部在作決策時,極少考慮地方或部門的遠景發展規劃和群眾的長遠利益;而立竿見影的政績、短、平、快的項目則相對受到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