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犯罪的危害引起過有關部門重視。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地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在繼續嚴肅懲處受賄犯罪分子的同時,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肅懲處,堅決打擊。
另外,從2009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開始實施。新規定取消原來錄入和查詢範圍的限製,由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
行賄犯罪檔案,又稱行賄“黑名單”,是檢察機關運用計算機對行賄犯罪信息進行分類錄入、存儲和管理而形成的檔案。通過對行賄案件有關信息的掌握,防止一些誘發職務犯罪的因素進入權力運作場所。
但記者調查發現,這些措施雖然有一定效果,但並沒能抑製我國行賄現象的蔓延。在現實中,主動行賄者卻越來越多,而且在把官員送入犯罪深淵後,行賄者也往往能金蟬脫殼,從而逃避法律的製裁。
“寬縱行賄的反腐策略也許一時有助於懲治受賄者,但卻無法根治腐敗頑疾,因為行賄者的行賄意願並不會因受賄者的落馬而降低。”李成言認為,“嚴懲受賄卻又寬縱行賄,這樣的反腐與開著水龍頭拖地毫無兩樣。應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處力度,通過遏製行賄犯罪來遏製賄賂犯罪。”
“我國現行刑法對行賄犯罪處罰過輕,這跟刑法修訂時的經濟環境有很大關係。”杜立元建議,“目前經濟情況已經發生變化,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應隨之調整,或作出補充規定,使之更趨完善,並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行賄犯罪無論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正當與否,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並不影響其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構成侵犯。因此,行賄犯罪的構成沒有必要對行賄的目的性加以限製。此外,對於主動行賄與索賄後行賄也應當區別對待,應根據情節對犯罪構成的行賄數額以及刑罰作出不同規定,便於在司法實踐中操作執行。”
同時,杜立元還建議,我國現行刑法將賄賂的範圍限定為“財物”,在當前嚴峻且複雜的行賄犯罪新形勢下,非“財物”的賄賂層出不窮,而且社會危害極大。因此,應當擴大此規定範圍,以便更有力地打擊行賄犯罪。
在采訪中,齊善鴻認為,行賄人舉報受賄者屬於“汙點證人”,應進行有限度的豁免,但豁免也應有個度和分寸的把握,不能變成放縱。我國已經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對行賄的規定比我國刑法嚴格,並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限製。
據專家介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受賄與行賄同等處罰,即對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作相同的評價。在國外的立法中,不少是受賄與行賄同等處罰。比如美國、菲律賓、阿根廷、西班牙、新西蘭等。《西班牙刑法典》第423條規定:“任何人以贈品、禮品、承諾或者應答等方式腐化或試圖腐化當局或者公務員者,除不給予停職處分外,與受賄公務員者的處罰相同。”
“可通過刑事處罰、經濟製裁等手段進行綜合打擊行賄犯罪。”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對記者說,“應在刑事上加重對行賄者的處罰,同時加大對其經濟製裁,增加行賄的風險和成本,從而給準備行賄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