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寬縱行賄禍患大(2 / 3)

誰在提供“避風港”?

何謂“行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文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但記者調查發現,在我國的法律中,有關規定基本上屬於宣示性的條文,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很少有實際案件出現。在行賄犯罪的相應規定中,有些甚至還體現出“重受賄輕行賄”的明顯特征。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某些行賄者有可能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告訴記者,“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應予立案,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行賄數額若低於此標準,又沒有其他法定情形,一般不構成行賄罪或單位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行賄者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據了解,因為有些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也直接導致司法實踐很難掌握,從而使一些行賄案件最終無法認定。比如按我國刑法規定,構成行賄罪必須要求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當前以非法物質利益行賄的現象卻大量存在——出資讓受賄人“考察”和遊玩,幫助子女出國留學,代投保險,性賄賂等,因法律無明文規定,很難以行賄罪論處。

執法者在對行賄犯罪認知層麵上的誤區,也使不少行賄者逃脫法律的懲罰。多位受訪檢察官認為,受賄者一方擁有權力,屬於強勢一方,能製造索賄的機會,一般是主動的,而行賄者多是被動的。在這種意識支配下,往往是痛恨受賄者,而行賄者則被“寬大”處理。

記者調查還發現,為盡快使受賄者得到查處,有些地方檢察機關也會對行賄者作出“減輕處罰”的承諾,以換取行賄者的“坦白”,以便從行賄者處得到受賄者的犯罪證據,甚至讓行賄者以證人身份出庭指證受賄者。將行賄者的法律責任置換成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這不能不說是對法律嚴肅性的褻瀆。

“隻要行賄者積極配合把行賄的時間、地點、方法和數額老實交代,一般不會對其立案。”北京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行賄者的證詞對指控受賄犯罪至關重要,要是不給行賄者出路,為了自保,他們一般不會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從而會給受賄案定案帶來很大難度。”

在采訪中有知情人向記者反映,有些行賄者無法得到懲罰,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原因,就是有些辦案單位利欲熏心,把行賄者的“取保候審”當成為一種斂財工具。

不再讓行賄有恃無恐

從采訪中發現,現實中多數行賄、受賄犯罪均是行賄者積極地實施行賄行為,他們在主觀上具備較大的惡意,客觀上獲得了巨額非法利益,激發了受賄者的受賄意識。

“由於過度放縱行賄者,近年來行賄犯罪正在對社會風氣和法律秩序造成越來越大的危害。”李成言表示,“放縱行賄者會嚴重損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如果法律沒有足夠的剛性,那麼所謂的法製社會,就可能是一句空話。”

“無限度地寬縱行賄者,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案件破獲,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做法無疑是飲鴆止渴。”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寬縱行賄助長行賄之風盛行,使受賄行賄案件處於惡性循環之中。行賄大行其道,方式方法不斷變換花樣,受賄行為必然水漲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