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寬縱行賄禍患大(1 / 3)

受賄的根源在於行賄者的行賄行為,應對行賄罪與受賄罪實行同罰,從根源上消除受賄現象。

2009年10月10日下午,被稱為“史上最牛房產局長”的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房產管理局原局長周久耕,因受賄罪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並上交國庫。

那麼,周久耕既然犯了受賄罪鋃鐺入獄,此案中的行賄者是不是也受到了指控呢?據了解,此案中的行賄者均未被指控,理由是“因為他們不存在非法目的”。

記者調查發現,在我國反腐鬥爭日趨嚴峻的背景下,對行賄者的法律製裁,同對受賄者的懲罰一樣重要。但在現實操作中,不少地方注重打擊受賄犯罪,而行賄者總能逍遙法外。

受訪專家認為,有受賄必然有行賄,放縱行賄者顯示出反腐敗工作存在嚴重的偏差。目前大多數行賄、受賄犯罪均是行賄者積極地實施行賄行為,從這一意義上看,受賄的根源在於行賄者的行賄行為,應對行賄罪與受賄罪實行同罰,從根源上消除受賄現象。

多數行賄者逍遙法外

近年來,我國行賄犯罪逐漸從過去的生產經營、建築工程、金融證券、商品流通、房地產等經濟熱點領域,向醫藥衛生、文化教育等多領域多行業滲透。

“以前的行賄者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現在已經擴大到跑官買官追逐權力、為逃避法律追究向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以及拉選票進行賄選活動。”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

記者調查發現,行賄者的身份也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從當初的企業經營者、個體業主等,已發展到國家工作人員,甚至出現一些強勢資本集團行賄政府官員,以影響立法司法和政策製定,並最終服務於自身的特殊利益。

盡管我國行賄犯罪有增無減,但行賄者極少得到應有的懲罰。日前,針對湖南省郴州市委領導班子集體腐敗一案,中紀委向全國發出通報指出,要求加大懲罰行賄犯罪的力度。這表明,中央正著力解決反腐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對行賄者過度放縱。

據了解,長沙市中級法院對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案的死刑判決書認定,曾錦春受賄3000多萬元。而在所有犯罪事實中,曾錦春和當地商人黃某的權錢交易令人矚目。判決書認定,從2001年到2007年間,黃某先後16次向曾錦春行賄共達244.8萬元,以此獲取了大量非法利益。在曾錦春腐敗案中,黃某也被有關部門3次傳喚,3次釋放,最終不了了之。

事實上,像黃某這樣的行賄者,沒得到法律製裁的不在少數。2009年7月15日,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1.95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陳同海案中,行賄的5人全部為自然人。雖然行賄者有些具有公司或機構背景,但全是以個人名義認定的,無一人被以行賄罪起訴。相反,這5人均以證人身份出現在該案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的一組統計數字顯示:2009年1月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商業賄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總金額人民幣9.18億餘元。這其中,涉嫌受賄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總數的77.25%;行賄罪1197件,占19.07%。

從邏輯關係來看,有受賄必有行賄,可在這組對偶犯罪中,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查處率,卻顯得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