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統一的製度設計,缺少權威有效的組織實施體係,是任期製執行難的一個原因。”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對記者說,“在幹部人事製度改革中,任期製並沒有被作為硬任務,缺乏一種自上而下的約束力。實施與否、如何實施,各地隨意性很大,基本取決於各地領導層的意圖。”
在受訪專家看來,頻繁調動官員還與很多地方對“幹部年輕化”的片麵理解有關。按規定,在省級黨委班子中,50歲以下的要有3名,45歲左右的要有1名。在市縣鄉換屆中,幹部年輕化力度也普遍加大,縣黨政正職主體為45歲左右。
記者了解到,這些規定在客觀上促使一些地方主管部門片麵加快年輕幹部的提拔速度。由於年齡的杠杆,特別是一些地方對任職年齡“一刀切”的做法,也加劇了年輕幹部升職的焦慮感。
“在有些崗位出現空缺急需填補時,當然可對出類拔萃的官員及時調動,並委以重任。”中國社科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對於一個地方而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嚴格的官員任免機製,使官員在良好的規則中,安心做好自己份內的事情。”
任期製的“現實法則”
多位受訪專家建議,亟須解決幹部任免調配與依法任免如何統一的問題,保持換屆後幹部法定任期的穩定性,並將其作為我國民主選舉製度、人大監督製度和黨內民主製度完善的重要內容。
在西方國家,主要官員調動一般受製於選票的遊戲規則。但是,對於那些關鍵崗位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換崗,美國和歐洲的大多數國家,主要是借助對公務員考核過程的完善和約束來完成。
“需要製訂和修改黨內規章,對各級官員的任期作出明確規定,盡快使各地擺脫目前各自探索、缺乏統一的製度規範的情況。”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選舉產生的官員,不應隨意在任期內進行崗位調整。特殊情況下急需調動的,也應當向選舉機關具體說明調動該官員的特殊原因和理由,並組織和接受選舉機關對官員工作民主評價。”
值得欣慰的是,2009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規定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對這樣的規定,齊善鴻評價道,這是一個不小的進步,用“陽光任免”取代“密室行政”,可杜絕過去官員任免中“隻有結果,未有原因”的現象。但是,關鍵是要得到真正落實。
“在官員考核與升遷中,應加入任期穩定性要求。”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認為,“對官員的考核選拔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特別是對各級人代會選舉出的官員。地方任期五年一屆,除非特殊情況,不要過多地調動。”
“要完善官員政績考核體係,建立完善的官員任期目標責任製度。”李成言認為,“人大選舉的官員應在確定的任期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建立監督機製,重點對官員在任期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確保官員在任期內有效地開展工作。”
“官員選拔不宜在年齡條件上搞‘一刀切’。”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毛壽龍教授認為,除了國家重要領導人要設置一個年齡下限外,其他官員則可通過任期製來進行規範。“無論年齡大小,如果有能力並被認可,就有資格擔任某職,任期滿後,無論年齡大小,都應按規定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