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發現,因為任期過短,有的官員對需要長期規劃、長期投入的基礎性工作不感興趣,卻熱衷於脫離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搞些短平快的“政績工程”,結果給後任留下不少“大窟窿”“爛攤子”。
每個地方要發展,需要領導幹部在法定任期內摸索,對涉及的矛盾,也需要時間和耐心去解決。記者在北京一些基層采訪時,不少群眾反映,現在有的官員到一個地方任職,基本“一年看,二年幹,三年等著換”,甚至有的一上任就活動著如何離開,沒把多少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關於官員任期、交流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係張鳴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主要目的就是不準官員搞裙帶政治。“地方官員走馬燈式的調整,雖然不能就斷言存在用人上的腐敗問題,但有些官員到崗不久,還沒熟悉或剛熟悉,就被調到其他地方,使地方施政缺乏長期性與穩定性。”
“在原領導要走但沒走、新領導要來但還沒就位時,有的機關很多工作就停滯下來了。”北京市直屬機關一位年輕公務員認為,“如果頻繁調動領導,容易打亂機關的工作部署,特別是一些人,整天就把精力放在揣摩新領導意圖上,很少踏實去幹工作、辦實事。”
官員調動過於頻繁還直接助長了買官賣官風氣的形成。比如,山西省翼城縣原縣委書記武保安,上任後多次在各種會議上講要對幹部進行大交流、大調整,斂財達500萬元。吉林省白山市政協原副主席、白山市委統戰部原部長李鐵成在擔任靖宇縣委書記期間,6年裏將全縣500餘名幹部調整了840餘人次,平均每人動了兩次,收受賄賂114萬餘元。
據報道,在安徽近年落馬的18個腐敗縣委書記中,很多是剛上任就利用幹部人事“洗牌”的機會賣官鬻爵、大肆斂財。
“對官員頻繁調動,是對我國《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漠視。”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地方黨政官員,是通過《選舉法》《黨章》《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選舉、選拔出來的,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委以重任。但是官員任期未滿,就由上級頻繁調動,這與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
多位受訪者認為,主要官員在任期內頻繁調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使地方的選舉製,實際上變成了變相的任命製。
什麼在催生“加速度”
從調查中可以看到,官員在任期內頻繁調動,原因除製度存在漏洞外,主要是有的地方對選任製官員的理解存在偏差,習慣用對待委任製官員的辦法,隨意調整選任製官員的職務。
現行一些法規條文,不夠嚴謹統一,給隨意調動官員留下很多變通空間。比如,在任期製的規定中,是一個任期還是多個任期,是部分官員還是所有官員適用任期製,缺乏明確的規定。
另外,《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職務終身製,但由於沒有細化的任期規定,也就使幹部經常調動或長期任職成為可能。
“我國的幹部選拔機製,習慣於集權於上。這是官員頻繁調動的根源所在。”張鳴認為,“現在一些地方的主要官員,覺得自己的前途是把握在上級手裏,所做的一切主要是為上級負責。所以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