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官員頻繁調動之弊(1 / 3)

在缺乏嚴密防腐體係的情況下,主要官員無序而頻繁的調動,與清廉無關,卻能為腐敗助陣。

“趁現在年輕,應多換幾個地方任職,使自己多些資曆。”2009年4月18日,一位在雲南工作的朋友對記者說,“壓力很大,如果到45歲還不是縣(處)級,就沒多少晉升機會了。”

這位朋友在該地擔任“一把手”還不到兩年,就接到調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職。按他的說法:“這幾年已折騰好幾個職位,有些連屁股都沒坐熱。”

近年來,中央提出了推行幹部任期製的要求,各地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實上,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調動過於頻繁、任職難以屆滿的現象比較普遍。

記者調查發現,主要官員隨意無序的流動,不僅誘發了執政理念短期化、執政行為浮躁化、執政政績泡沫化等問題,也破壞了正常的職務晉升規則,助長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現象的蔓延。

受訪的有關專家認為,要解決主要官員調動頻繁的問題,還須從嚴格落實任期製入手,進一步完善幹部任免調配與依法任免相統一的機製、加強各級人大和主管部門對官員任期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這是我國廢除了官員職務終身製後,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一個方向。

“走馬燈式”的超常規調動

近年來,不少地方主要官員換屆後法定任期未滿,就由上級主管部門宣布工作調動的情況較多,而且這種調動通常很突然,理由往往是簡單的一句“根據工作需要”。

2006年8月6日,中央發布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這兩個規定從製度上對官員任期和交流進行了細化和規範,強調要處理好官員任期與官員交流的關係。

實際上,與頻繁調動相反,長期以來,主要官員在一個地方或一個職位上任職十幾年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從而為一些官員編織錯綜複雜的地方關係網,給小集團或個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

這兩個文件的出台,被認為是相互聯係的“組合拳”——前者規定官員在任期內保持穩定,不要頻繁調動;後者則規定官員在任期結束後加快流動,防止產生利益結合。這表明我們黨在幹部管理製度上,有了清醒的自我約束和革新意識。

受訪專家指出,如果這兩個文件能得到真正落實,官員任期過短或過長的問題,也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記者調查發現,情況並不盡如人意,反而,之前一直存在的官員頻繁調動問題,卻越是變本加厲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可在很多地方,不僅縣上“一把手”調動頻繁,鄉鎮班子更顯突出,幾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幹不滿一屆。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市長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陶斯亮,曾經隨機調查了我國150個城市。調查結果顯示,這些城市在2002年到2006年的市長任期中,更換了一次市長的城市有92個,占61.3%;更換了兩次的有38個城市,占25.3%;一直在做沒有更換的占13.3%,隻有20個城市。

一個典型案例是,自1993年至2009年,有9人先後擔任河北省邯鄲市長。2009年2月15日,54歲的郭大建被選舉為邯鄲市市長。在他之前的8位市長,任期平均不滿兩年。

製造權力尋租空間之嫌

多位受訪者認為,對能幹的官員應提拔重用,但頻繁調動主要官員,容易製造權力尋租的空間,同時由於後任和前任官員發展思路不一致,政策朝令夕改,既不利於任期目標的實現和地方經濟的發展,又影響黨和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