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公共事件期待“獨立調查”(3 / 3)

“獨立調查組的人員,可從中央或其他省市,調集相關的公安、紀檢、檢察等方麵人士,同時讓媒體記者,以及具備有一定社會公信力的公共知識分子作為公民代表聯合組成,然後委任其中一位作為首席調查官。”杜立元還建議,“在事件調查過程中,事件的利害方不再具備對事件的闡釋權和發布權,他們能做的,就是配合獨立調查組的調查,進行舉證,辯護,等等。”

受訪專家認為,雖然獨立調查順應民意,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並無法律依據。要解決根本問題,還要寄希望於人大啟動監督程序,這樣不但能降低政府公信力的損失,也可強化人大作為立法監督機關的權威,同時讓獨立調查有法可依。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具有重大事件的監督權。

“獨立都是相對的,每個人在事件中,由於自己的立場不同,或多或少都會有自己的利益和千絲萬縷的聯係在其中。”胡仙芝認為,“所以在挑選獨立調查組人員時,對一些主要的責任者的關鍵聯係人員要進行回避。此外,獨立調查組的組成人員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既要代表專業的客觀性,又要代表社會各界的聲音,尤其要更加重視挑選普通群眾利益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代表,為提高獨立調查結論的公信力奠定基礎。”

在采訪過程中,多位受訪者還特別提醒,成立獨立調查組是為了使調查結論能夠更加逼近事件真相,但如果相關配套機製不健全、不完善,也不排除獨立調查組會受事件利害方的影響,從而導致調查結論有失公正。

針對受訪者的上述擔憂,胡仙芝建議:“獨立調查製度要加強自身的行為規範和製度建設,尤其是要對自身的調查行為進行紀律規約,製定一些行業規程和禁忌,使調查行為得以順利開展。除了要堅持獨立調查的中立客觀的立場外,在調查過程中要保證調查活動不接受任何方麵的指使和利益影響,調查人員不接受利益相關方的經濟資助,不接受可能影響結論的吃請以及其他活動等,使獨立調查結論真正做到客觀,從而讓社會公眾信服。”

“在誠信嚴重缺失的情況下,要從加強教育和法律規範上入手,進而使誠信機製建立起來。”齊善鴻認為,“專門組織起來的調查組未必就不會受到影響,這種臨時性的項目製的組織,責任感也未必就一定會很強。調查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代表性、法律性和長效性等問題,都值得我們去探索。”

同時,齊善鴻還建議:“在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體製安排的情況下,尤其要讓參加獨立調查組的人員明白,如果對調查結論造假,不但違背道德誠信,而且違法,從增強他們的自律意識。避免出現這樣的現象:自己做旁觀者時,常常批評別人不誠信;等到自己成為責任者時,自己卻又成為不誠信的主體。誠信社會的建設,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每個人隻有在自己的主導行動上始終堅守誠信的信念時,一個社會的誠信體係才可能建設起來。”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正義是有配方的,這個配方,就是程序。隻有政府、公眾、新聞媒體以及相關利益團體,在透明的博弈中形成良性互動,重大公共事件的調查結論,才可能更加逼近事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