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些重大公共事件的調查結論,經過時間的檢驗和證明,完全是客觀、公正與合理的,但公眾當初對調查結論還是不信任。”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其實原因很簡單,除了調查程序出問題外,也間接地折射出整個社會道德誠信體係所出現的嚴重缺失。”
值得稱道的有益嚐試
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受訪專家多次提到貴州甕安6.28事件和湖北石首6.17群體性事件。他們普遍認為,這些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除了處置不力外,主要是未能及時向公眾提供令人信服的調查結論。
“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凸顯期,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多。”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重大公共事件處理不好,不但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還會引發成為刑事案件,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這個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多位受訪專家建議,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公民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意識日趨強烈,如何在政府調查的基礎上,針對重大社會公共事件構建獨立的調查製度,其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
“麵對重大公共事件,除了傳統的政府部門內部清查外,可進行獨立調查製度的試水。”李成言建議,“在一些爭議事件中,獨立調查能夠更好地擺脫各種利益掣肘,更專業、更客觀地探究事實的真相,擴大了公眾的知情權,強化了監督力度,並與政府調查形成相互製約又共同促進的雙贏效果。”
據專家介紹,獨立調查製度在國外源遠流長。在很多國家,凡有轟動全國的重大公共事件,不僅是媒體,就是一些社會團體,也會在政府之外展開獨立調查,並及時公布自己的調查結論。這些社會化的結論,對官方而言也是一種極大的壓力——除了盡快公布真相,其他無路可走。可以這麼說,權利對權力的製衡,在這種無形的交鋒中得以實現。
“針對重大公共事件構建獨立調查製度,目的在於還事件以客觀的真相,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有利於彌合社會分歧、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某種程度上,重大公共事件真相調查,是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而獨立調查還可為法院的公正判決提供真實、有力的證據。”
據了解,對重大公共事件構建獨立的調查製度,我國有些地方已經作出積極的探索。比如“躲貓貓”事件中,雲南省相關部門邀請政法界人士、媒體記者代表和網友代表參與調查,雖未能完全揭開事件真相,但這起由官方組織民間人士進行的獨立調查,卻極具破冰意義。
在上海“釣魚”執法事件案中,浦東區政府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還有中央、地方的媒體記者參加的獨立調查組,迅速還原了事件真相,讓“釣魚”事實浮出水麵,平息了事態的惡性發展。
另外,在南京“徐寶寶”事件中,獨立調查組的效率之高,與浦東新區政府的獨立調查組相比,更是值得稱道,僅用一天就發現了真相,這些也為今後我國構建可能的獨立調查製度,從實踐層麵提供了寶貴經驗。
“獨立調查”期待體製突破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重大公共事件是否應成立專門機構進行獨立調查,尚無明確規定。
“獨立調查行動可由具有專業素養的人員有計劃、有組織地獨立完成,調查與收集材料,不受任何權力或利益因素的控製與幹擾。”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我國國情,可由相應級別的人大避開與事件有利害關係的各單位,從社會各界中選擇權威專業人士組成獨立調查組,並授予調查權,及時將調查信息公之於眾,以防止公權力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