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個人所得稅(1 / 3)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課征的一種稅,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谘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1.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財富儲藏手段和金融交易工具,是為了滿足金融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傳統的金融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產、信用資產和權益資產。現代的金融資產還包括衍生金融資產。

(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工資、薪金、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

(2)工資、薪金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免征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某公司員工小王的月工資為10000元,每月的“三險一金”為1000元,那麼小王每月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呢?

應納稅額=(10000-1000-2000)×20%-375=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