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早期,開辦有限責任公司不是一種普遍權利,而是一種特權,政府隻允許那些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公司搞有限責任製。比如,創辦於1602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是政府特許的有限責任公司。這家公司的任務是去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競爭,所以荷蘭政府給了他們這個特權,其他人不行。
到了19世紀中期,發生了重大變化。這時候,出現了鐵路、鋼鐵、化工這些大型企業。這些企業需要巨額投資。個人或者少數人根本不可能承擔,要靠大家齊心協力往裏麵砸錢。
這就必須實行有限責任製了。1844年,瑞典首先開始推行有限責任製度。英國緊隨其後,1856年開始推行。19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歐、北美國家相繼都推開了有限責任製度。
這麼幹的好處是立竿見影的,大型工業企業可以出現了。直到今天,絕大多數市場主體都是這種有限責任公司。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礎。
那這是不是表明亞當·斯密很迂腐,他當年的擔心是錯誤、是多餘的呢?未必。
第一批出現的大型公司往往有一個特征,那就是創辦者都是企業英雄式的人物,比如亨利·福特、愛迪生、洛克菲勒、安德魯·卡耐基、克虜伯、卡爾·本茨、雷諾、雪鐵龍等。那是各種產業“大王”、個人英雄輩出的時代,鋼鐵大王、鐵路大王、石油大王、汽車大王等。
這些產業大王創辦的公司,雖然製度上是有限責任公司,但他們的個人能力極強,對公司的掌控力也很強。而且,他們個人的社會地位、利益和公司緊緊綁在一起。這在事實上形成了強大的約束力,讓他們必須從公司整體和長遠利益考慮,不能過度冒險,不能寅吃卯糧,實際上起著近似無限責任的作用。換句話說,這時候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實有名無實。
但是,到了“富二代”“富三代”以後,情況就漸漸不同了。專業高管、職業經理人,逐漸取代了第一代的企業英雄。這時候企業已經做大,亞當·斯密當年擔心的情況就來了。
在很多公司裏麵,都出現了高管和股東勾結,一起從公司裏往外掏錢的情況。最典型的辦法就是,高管用公司利潤回購公司股票,保持股價上漲。股東放任高管薪酬一路上漲,其他人管不著。
可是一家公司的利益相關方,可遠遠不止高管和股東。高管掙夠了錢,可以換一家公司打工。股東有流動性很大的股市,可以隨時拋掉股票。在現代企業製度下,其實無論是高管還是股東,他們並不是對公司最負責任的人。股東和高管對公司都不負責,那誰對公司最負責呢?
如果看過《薛兆豐的經濟學課》這本書就明白了,裏麵講得很清楚,一家公司可以用到的資源分成兩類:一類是通用資源,一類是專用資源。所謂通用資源,就是資本、電力等,這些資源挪到別的地方也照樣用。專用資源是指專用的技術、設備、長期供應商、固定渠道商等,他們高度依賴這家企業。比如,你畢業了就來到一家公司,你練的手藝隻有在這家企業有用,那你就是這家企業的專用資源。再比如,你是一家企業的供應商,你的全部產能都是為它打造的,沒了它,你很難找到下一個客戶,那你也是這家企業的專用資源。
所以,在早期,開辦有限責任公司不是一種普遍權利,而是一種特權,政府隻允許那些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公司搞有限責任製。比如,創辦於1602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是政府特許的有限責任公司。這家公司的任務是去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競爭,所以荷蘭政府給了他們這個特權,其他人不行。
到了19世紀中期,發生了重大變化。這時候,出現了鐵路、鋼鐵、化工這些大型企業。這些企業需要巨額投資。個人或者少數人根本不可能承擔,要靠大家齊心協力往裏麵砸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