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祖家有一女司祭(Muheti)負責每年兩次之收獲祭。第一次在小米收獲之後,呂家社稱之為Murawak,一般在七月舉行;第二次在水稻收獲之後,呂家社稱之為Mangayangayao,一般在十一月舉行。呂家社最早的三個祖家除了Muheti之外並有一男司祭Ra-han負責獵頭歸來之後的儀式。惟Paranran之男司祭並代表全呂家社在其祖家內舉行收獲祭,Paranran祖家之收獲祭舉行完畢後,其他祖家始得舉行。
在傳統卑南社會中,祖家是一個祭祀、親屬、政治、經濟與教育的團體,不過它並不是一個外婚團體,呂家社卑南族之外婚範圍追至父母雙方兩代為止。也就是說在“傳統”的、受日本及漢族文化劇烈影響之前的卑南社會中,祖家是最重要的一個社會團體,它涉及了社會生活每一個重要層麵,是一個具體而微的卑南社會。如果Durkheim可以把圖騰製度(totemism)看作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話,那麼我們也可以把祖家製度看作是卑南社會的基本形式。仔細分析這基本形式,我們進一步可以發現構成這基本形式的主要結構,首先是個人與祖先的關聯,也就是人類學者所謂的descent(繼嗣)。事實上descent在很多傳統社會中都是最基本的結構。一個人與其祖先的關聯一旦確定,便也確定了他所屬的親屬團體以及他的社會地位,所以descent實在是一切社會關係的根本。確定個人與祖先關聯的方法便是所謂繼嗣法則(rule of descent),最普遍是父係繼嗣與母係繼嗣,這兩種比較單純和清楚,但卑南族至少是包括呂家社在內的知本社群所采行卻是比這兩種複雜的第三種。
在呂家杜,一個人與他祖先的關聯,具體地來說他究竟該屬於哪個祖家,一般須由占卜來決定。當一個人長期生病或醫不好時,便有人會說是某一祖家的神靈在召喚他了,這叫Mukiagai,筆者譯為神擇,這時須請人做竹占(Murarta),竹占除可確定是否是神召外。還能判定究竟是哪一個祖家(父親的?母親的?祖父的?外祖父的?等等)的神靈在召喚。判定之後,再由薩滿(卑南語叫Tamaramao,多為女性,也偶有男性)祭告其當屬之祖家。如在本村無此祖家,則須由數薩滿在其院中為之建一新的祖家。此後,此人即須常往祭奉。一個人一生可能有數次神召,因此便可能須祭奉數個祖家,譬如筆者的報導人PT在1960年時使有三個祖家,一個是共屬於他父母親的,一個屬其祖母,一個則屬其外祖父。有一點我們要弄清楚的是對一個人在經濟、教育以及政治等方麵起作用的祖家仍是隻屬於其父方或母方的一般而言,其父母之婚姻如係從父居者則為父方祖家,否則則為母方祖家。也有子選父方祖家,女選母方祖家,但較少見。一個人在確定了他所屬的祖家之後卻不按時祀奉或因別的原因冒犯其祖先或其他神靈者,也會招到懲罰,卑南語稱之為Muteha,筆者譯為神罰。神罰也是叫人生病而且與神擇的症狀相似。所以人們常把兩者混淆。
根據上述的情況,馬淵東-(Mabuchu 1960:34)及G.P.Murdock(1960:9)都把卑南族定為兩可係繼嗣(ambilineal descent),這是屬於Murdock在1960年界定的並係繼嗣(cognatic descent)的一種,這種繼嗣法則一直到20世紀50年代才受到人類學者的注意。1935年Raddiffe-Brown在Germanic Law中發現這種現象,認為隻是例外,Levi-Strauss在他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一書的第一版(1949)也把它當作例外,在第二版(1967年)中雖然承認他第一版是錯了(p.105),但還是覺得這法則太複雜,不把它當作elementarystructures,避開不談。不管怎樣,通過Firth、Davenport、Goodenough與Murdock等人研究,兩可繼嗣(ambilineal descent)已確定為一種重要的繼嗣法則(Murdock 1960:2,11)。
確定了卑南族社會的基本結構之後,我們再把這一結構即依兩可係繼嗣(am不ilineal descent)法則所建立的祖家製度放在卑南族自己的時間尺度上來檢驗它究竟發生了什麼變遷,不過首先我們必須把這一時間尺度說明一下。
這一時間尺度的後半段也就是四十多年來那段筆者曾親自觀察與紀錄過的。前半段則可以根據筆者早期報導人的記憶複原,所以這把尺度是相當清楚而且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