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納藝能”指的是在儀式的第七與八天中,由三個次/部落的居民,從早上八時左右到傍晚六時左右不體息地輪番搬演傳統舞蹈與舞劇。奉納藝能本身是三個次/部落微妙的競逐舞台:透過各部落引以為傲的獨門歌謠、經典舞碼、與集體傳記式的戲劇,競爭詮釋曆史的正統性與展演文化的權利。在此同時,竹富島民在生存曆史上所麵臨的自然限製:包括貧瘠窄小的土地與有限的空間(因此導致人口)發展,使得島民不得不采取分中求合的策略至以謀取更大的力量(特別是在麵對整個八重山、衝繩甚至日本的他群時)。竹富島民強調的精神utsugumi,意指“協力”,藉由像彌勒佛這樣的儀式音樂劇,來強調島的共同福祉淩駕於單一群體的獨特性:彌勒佛以一異者之尊,其豐饒的象征適用於全島的層次,不因部落而異;反之,島民的共同的利益端仰賴各群的合作,而這兩者在儀式的舞台上循環百證。或許也說明了,為什麼彌勒佛儀式劇會成為兩天的舞台節目中惟一必須重複的項目,即便在展演活動的大多時間,部落問的競爭是主調。
二、雷女/矮炅傳說與台灣賽夏族Pasta’ay
轉向台灣賽夏族的情境,賽夏族生存的傳統領域在新竹與苗栗縣交界的山區,並分為南北兩地域群:北群在新竹縣五峰鄉,而南群主要在苗栗縣南莊鄉。身處於與客家漢人和泰雅人雜居的地區,賽夏族由於人口較少,在語言上已經被較大族群同化,北群都說泰雅語,而南群說客語。
由生態的角度來看,或許是因應山區地形及耕作方式,傳統的賽夏族的聚落呈現零星分散的小型聚落形式,一旦麵臨人口自然增長,則部落也麵臨家戶分散的可能,這點與竹富島的情況十分類似。學者的研究中指出,賽夏族的社會組織原則,可分為依照血緣的組織原則(aha Sinrayhou,父係外婚群體),依照地緣的組織原則(Asang,即部落)以及以地緣關係組織同姓氏之複合原則(aha pas-vakean,是以Pas-Vakean儀式結合分散的同姓成員,在傳統的賽夏族社會是儀式活動及經濟活動的重要群體單位)。在賽夏族的年中祭儀中,不同的儀式會依照不同的社會組織原則形成不同界限的儀式群體,而形成變動的我群與他群關係(鄭儂憶1987:lll-115)。鄭氏並以為,這樣以血緣及地緣互相交錯或甚至牽製的關係,導致早期學者(如衛惠林)認為賽夏族的部落是“虛”的單位之看法。
除了賽夏族人間的我群/他群之界限時因情境需要而趨向模糊之外(胡台麗1997),在賽夏族的宇宙觀中,tatini的概念則說明了不同世界:人類、靈與動物範疇之間也可能相互交錯。Tatini指的是老人家、長輩之意,不但指去世的前輩,也指活著的老者,亦可指koko ta’ai(矮人)、toway(女的矮人)、baki aro(朱家老祖先)等。而“pasta’ai主要祭告、招請獻祭品的對象就是合稱tanini[者]”(胡台麗1994:49)。
原來在矮人祭的例子裏,最鮮明的異者形象,是一群被稱為koko ta ai的矮人。直到最近,有關賽夏族矮人傳說較為一般性的說法是日籍學者小川尚義、淺井惠倫1930年代在大隘社搜集到的版本,大意如下:太古時,賽夏族人發現岩洞中有善唱歌的矮人ta’way,他們的妻子叫做toway。矮人們教朱姓趙性的人唱祭歌,趙姓的人學不會,朱姓的人學會了,就把papa’ay祭儀交給朱姓執掌。賽夏族借矮人的協助舉行割粟祭典,粟的收獲量會增多。賽夏族人與矮人親慕相處,共同舉行矮人祭典。不過矮人常在唱歌時非禮婦女,賽夏人氣憤之下將山枇杷樹橋割斷,矮人到橋上納涼,都落水而死,隻剩二人幸免於難。矮人遠走東方前,交待賽夏人應隔年舉行矮人聚,如果有行為不檢,會被矮人懲罰而暈厥,要由朱姓的綁芒革結後才能醒來。矮人臨走時留下咒語:“會有山豬、麻雀、百步蛇破壞你們全族,不會再有真正的豐年”(胡台麗1995:17)。
胡台麗(1995)並比較了小川等人的紀錄,和黑澤隆朝所搜集到的伊波幸太郎(taro a umao)的部分。後者的版本則在矮人之外,解釋了koko這位雷女或女神的事跡。按照伊波的版本,是這位遠古的女神Koko教導賽夏旗人許多事,並吩咐舉行二月的播種祭與十月的收割後祭。Koko去世後,由男神ta’ay與女神toway共同治理。有關ta’ay好色欺淩婦女而導致賽夏族人陷其溺斃、存活者遠走東方的故事大致與第一種說法相同。因此不論哪一種版本較為可信,pasta’ay中文化的異者(教導種稻、歌謠甚至儀式)支配的角色更為鮮明。
矮人祭pasta’ai在每隔兩年農曆十月中旬舉行,曆時六天,分別由南北群為中心設立祭團舉行儀式。在儀式舉行一個月前,北部的五峰與南部的向天湖祭團,結芒草舉行期約劄,隨後便開始祭歌的練習。傳統以來隻有在這段期間可以練唱祭歌,有些高度禁忌的重要歌曲甚至隻能在儀式前夕才能唱。許多學者都提及矮人祭在台灣原住民年中祭儀中別具特色,不以歡慶豐收為基調,而是以曲調輾轉繁複、辭意晦澀淒涼的祭歌,多重的禁忌,影射了賽夏族夾縫中生存的困境。在有國歌之稱的祭歌waLowaLon之第一與二節,出現了前後兩段代表矮人與代表賽夏人之主詞置換的情形(胡台麗1995:10-11,原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