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後,國民經濟得到了恢複和發展,為造船工業的複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景。1950年11月H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從北京寫信給常務董事s,認為“造船屬於重工業範圍之內,政府對此有全盤計劃及扶助其發展方案,H廠以往由於私力之經營能獲粗具規模已屬不易,今後若仍維持私營性質,前途發展不免受到限製。”提出:倘以公私合營一節尚能符合政策與客觀事實,請s就近主持洽商,隻要有助於國內造船業之發展,任何方案他均為讚同。同年10月船舶工業局在上海成立,N廠尚屬海軍管轄,船舶工業局在上海沒有造船J,Y到局要求合營。1951年5月20日公司常務董事在上海召開會議,董事長R提出:“現在M公司、w銀行俱已公私合營,H廠係兩家主要投資經營,其組織是否有變更之必要,照現在局麵,如欲發展至相當規模頗非易事,因造船工業屬於重工業之一,必須在政府船舶工業部門領導下經營,方能發揮其生產能力”。常務董事s認為:“現在大型船運公司在國營領導下,已由私營漸漸改為合營,今後船舶工業當亦複如。H廠要對祖國有更大貢獻必須進一步趨於合營。”常務董事Y表示:“本人對於此事考慮已久,且曾非正式訪晤中央重工業部船舶工業局負責同誌試探意旨,似有可能接受。”決議:委派常務董事Y聯係約期商談。經過Y與船舶工業局接洽,5月23日上午,G局長到w銀行(時為公私合營銀行)與R、s、Y研究H廠公私合營問題。R、s、Y都表示:H廠已有相當曆史及技術能力,但設備較差,務必在政府大力提攜下始能配合國家建設需要,所以對H廠在船舶工業局領導下,以公私合營方式經營才能發揮作用。G局長表示:“H廠的情形,我是非常清楚的,過去對於政府建設有相當幫助,以H廠現有技術基礎,除了幾個國營大廠外是難得的,政府對於這樣的廠是應該大力協助。諸位提出的合營意見,我即向上級請示,E級同意後即進行。”
1951年9月H廠向船舶工業局報送《目前一般狀況暨今後擴張計劃》。同年11月,船舶工業局發文並函附H廠擴張計劃及局對該廠計劃的意見報中央重工業部。1951年底,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文指出:“你部船舶工業局擬投資H廠組織公私合營公司事,經核同意合營,投資50億元,可以你部特種事業基金下開支。”但因1952年1月全國開展“三反”、“五反”運動,合營工作暫告停止。1952年2月及3月Y及董事會兩次寫報告給船舶工業局:“現悉你局投資我廠為公私合營事已蒙中央重工業部同意,中財委批準……即請你局派員來廠進行公私合營準備工作及研究我廠擴大建設計劃,早日達成我廠正式公私合營。”“我們希望H廠能以公私合營的方針,在你局的密切領導下經營,以冀生產任務及基本建浚的工作日漸計劃化,為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建設盡應有的義務。”
1952年5月“五反”基本結束,中央重工業部船舶工業局與私營H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公私合營H廠草約。
由於w銀行和M公司先行公私合營涉及對H廠股權、常務董事s逝世,以及一批企業申請與H廠公私合營等原因,正式合約於1953年6月方始補簽;1955年11月船舶工業管理局批準《公私合營H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55年12月批準建立以G、Y等7人組成合營公司董事會,程望任董事長。
船舶工業局與私營H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營單約之後,在6月即派公股代表進駐H廠,隨後又組成公私合營工作組,與私方共同進行清產核資和基本建設工程及有關生產方麵事項等工作。按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投資50億元,在重工業部特種事業基金下開支,當時重工業部特種事業基金僅有50億,由代部長批準,全部撥給船舶工業局投資H廠。同年9月26日船舶工業局批準H廠成立基建組(科級建製)任命了組長,並強調基本建設和設計任務繁重,目前所配幹部遠不能滿足計劃進度需要,應調配充實人員,要求H廠按擴充計劃抓緊建設。工廠當年征地1.42萬平方米,首先建造新輪機車間、新購置設備一批,共用去國家投資36億元經第一機械工業部船舶工業管理局批準,1953年1月H廠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對外宣布公私合營,定名為公私合營H廠股份有限公司,由船舶工業管理局任命私方代表人Y為廠長,公股代表R為助理廠長。從此H廠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正如Y在1954年6月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所說:“我們H廠在公私合營後的迅速蓬勃的發展,真是我做夢也沒有想到的。”“由於企業的改進,我個人也獲得了充分貢獻自己技術的機會”。“政府把這樣在一個廠的廠長責任交給我,這說明了對我的信任,我也一定竭盡全力,把工作搞好,才不負所托。”
從1953年開始,有不少私營企業相繼並入H廠。此時,上海私營船舶行業普遍產生經營困難,H廠因公私合營,企業得到迅速發展。樣板的示範作用,吸引了眾多的私營企業,申請要求與公私合營H廠合營。根據國家頒布的《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精神,及公私合營H廠生產發展需要,經船舶工業管理局批準,自1953年4月至1956年6月,在自願的原則下,先後吸收了符合增加技術力量、吸收資金和對私營廠改造的可能等條件的企業和商行參加H廠的公私合營。這些企業共有18家,其中13家廠實行物資、設備核資後作價投股,以及人員合並到公私合營H廠參加合營;有1個商行將其全部資產變賣為現金後與全部職工參加合營;有2家私營船廠因嚴重違法,資本家受到法律製裁,工廠被沒收,連同職工轉入公私合營H廠。還有2家廠早已實行公私合營,於1960年先後並入H廠。凡參加公私合營的私營單位,都采取以公私台營H廠為公方,申請廠為私方,吸收部分職工代表共同協商,比較合情合理地解決核資中的各種具體問題,雙方較為滿意後簽訂合營協議書,最後報上級機關批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