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將1000萬元人民幣投給了公司A,公司A的GP用這1000萬元人民幣投資了項目B。一年後,項目B收益500萬元,那麼LP需要上交給公司A的費用是:1000萬元×2%+500萬元×20%=120萬元。也就是說,LP最終可以得到的收益是:500萬元-120萬元=380萬元。此外,有兩點限製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無論項目B是否賺錢,LP都必須向公司A繳納2%的管理費,每年的費用為:1000萬元×2%=20萬元,而每年20%的額外收益費在項目B盈利之後才需要繳納。
第二,LP投入的1000萬元人民幣有鎖定周期,一般為一年以上,具體要看項目B的建設情況。假設鎖定周期為兩年,那麼在這兩年內,LP不得撤出交給公司A的1000萬元人民幣。了解了GP和LP的產生條件與各自的收益方式後,我們再對二者做出進一步的區分:
第一,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GP和LP組成,G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公司所有合夥人的總債務),LP隻對自己認繳的那一部分股本承擔責任。從這點可以看出,GP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遠遠大於LP。
第二,與本企業交易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GP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LP可以。因為LP占有本合夥企業的絕大部分股份,理應具有交易的權利。
第三,在競業禁止方麵。如果沒有事先的規定,LP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GP不得自營相類似的競爭業務。
第四,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GP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企業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LP可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麵。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GP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LP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GP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LP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第六,在出資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GP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LP不得以勞務出資。
LP將1000萬元人民幣投給了公司A,公司A的GP用這1000萬元人民幣投資了項目B。一年後,項目B收益500萬元,那麼LP需要上交給公司A的費用是:1000萬元×2%+500萬元×20%=120萬元。也就是說,LP最終可以得到的收益是:500萬元-120萬元=380萬元。此外,有兩點限製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無論項目B是否賺錢,LP都必須向公司A繳納2%的管理費,每年的費用為:1000萬元×2%=20萬元,而每年20%的額外收益費在項目B盈利之後才需要繳納。
第二,LP投入的1000萬元人民幣有鎖定周期,一般為一年以上,具體要看項目B的建設情況。假設鎖定周期為兩年,那麼在這兩年內,LP不得撤出交給公司A的1000萬元人民幣。了解了GP和LP的產生條件與各自的收益方式後,我們再對二者做出進一步的區分:
第一,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GP和LP組成,G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公司所有合夥人的總債務),LP隻對自己認繳的那一部分股本承擔責任。從這點可以看出,GP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遠遠大於LP。
第二,與本企業交易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GP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LP可以。因為LP占有本合夥企業的絕大部分股份,理應具有交易的權利。
第三,在競業禁止方麵。如果沒有事先的規定,LP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GP不得自營相類似的競爭業務。
第四,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GP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企業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LP可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麵。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GP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LP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GP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LP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第六,在出資方麵。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GP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LP不得以勞務出資。
2.什麼是“天使”、VC、PE、IB和FOF
“天使”即天使投資,是權益資本投資的一種形式,是指擁有資金的個人出資協助具有專門技術或獨特概念的原創項目或小型初創企業,進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資。天使投資是風險投資的一種形式,大多數時候,天使投資人(機構)選擇的企業都會是一些早期企業,這類企業一般沒有自己的生產線和銷售渠道,甚至隻有產品的概念。而為了讓自己的理論得到實踐或者為了自己的產品可以盈利,創業者必須要得到外界的人(機構)的幫助,這個幫助創業者的人(機構)就叫作天使投資人(機構)。天使投資的投資額度不大,一般在5萬~100萬元之間,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份一般在10%~30%不等。單純從數字上而言,美國和中國的投資額度基本接近。大多數情況下,接受天使投資的企業5年之內是達不到上市要求的。針對創業者實力薄弱,很多天使投資企業會給創業者提供很多技術支持或者管理培訓,甚至會給予一些人脈上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