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體係當中還包括了狹義《海關法》沒有規定的對海關權力的規定。《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更多的是宣示國家主權,同時確定了海關管轄的外部界限。按照這兩部法律,中國海關可以在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行使管轄權,並且有權行使自內水、領海、毗連區的緊追權。《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在違反海關法的行為構成犯罪時,海關進行執法的法律依據。
比較主要國家的成文海關法,在海關法體例結構上可以分為三大類:以海關製度或通關製度為標準的立法體例、以關稅製度為核心的立法體例以及折中的立法體例。采用以海關製度或通關製度為標準的立法體例的國家一般都製定了單獨的關稅法,代表性國家有法國、新西蘭、泰國,《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製度的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也是采用這種立法體例。而以關稅製度為核心的立法體例的國家,通常是把關稅法作為海關立法的主線,如美國的《1930年關稅法》主要是圍繞協調關稅展開,包括海關通關製度、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折中的立法體例,代表性的有歐盟、加拿大、韓國等。其共同特點是海關法中包含關稅法的內容並被放在重要位置,占相當大比例。這三類海關立法體例的劃分不是絕對的。任何一國的海關法都包括關稅和通關製度的基本內容,隻是在側重點上有所不同。偏重關稅的體例受傳統的海關觀念影響較深,認為海關的基本職能是征稅,其餘職能是它的延伸。偏重通關製度的體例則反映了海關職能從征收關稅向促進經濟發展轉變的時代要求。
二、海關法律關係
海關法律關係是指由海關法所規定和調整的,海關在對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活動中與管理相對人、有關的國家機關之間以及海關機構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海關法律關係屬於行政法律關係,包括海關外部關係和海關內部關係。海關外部關係是指海關與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海關內部關係是指海關各機構之間的關係。海關法律關係的一方必定是海關,沒有海關參與的海關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同時,如果不是在進出境監督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關係,即使有海關參與,也不是海關法律關係。
海關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海關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和海關法律關係內容。海關法律關係主體就是海關在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活動中的各方參與者,包括管理主體、管理相對人。管理主體包括海關和有關國家機關。海關是國家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海關業務。除海關外,其他國家機關對進出關境也行使一定的管理職權,如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質量行使檢查權等。管理相對人是指從事進出關境活動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管理相對人包括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所有人、報關代理人、進出境貨物和物品承運人、進出境貨物和物品經營管理人等。海關法律關係客體主要有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載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運輸工具、知識產權、進出境行為等。海關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海關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力或權利以及相應的義務。海關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權力不能放棄或者轉讓,否則就構成瀆職。
海關法體係當中還包括了狹義《海關法》沒有規定的對海關權力的規定。《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更多的是宣示國家主權,同時確定了海關管轄的外部界限。按照這兩部法律,中國海關可以在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行使管轄權,並且有權行使自內水、領海、毗連區的緊追權。《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在違反海關法的行為構成犯罪時,海關進行執法的法律依據。
比較主要國家的成文海關法,在海關法體例結構上可以分為三大類:以海關製度或通關製度為標準的立法體例、以關稅製度為核心的立法體例以及折中的立法體例。采用以海關製度或通關製度為標準的立法體例的國家一般都製定了單獨的關稅法,代表性國家有法國、新西蘭、泰國,《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製度的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也是采用這種立法體例。而以關稅製度為核心的立法體例的國家,通常是把關稅法作為海關立法的主線,如美國的《1930年關稅法》主要是圍繞協調關稅展開,包括海關通關製度、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折中的立法體例,代表性的有歐盟、加拿大、韓國等。其共同特點是海關法中包含關稅法的內容並被放在重要位置,占相當大比例。這三類海關立法體例的劃分不是絕對的。任何一國的海關法都包括關稅和通關製度的基本內容,隻是在側重點上有所不同。偏重關稅的體例受傳統的海關觀念影響較深,認為海關的基本職能是征稅,其餘職能是它的延伸。偏重通關製度的體例則反映了海關職能從征收關稅向促進經濟發展轉變的時代要求。
二、海關法律關係
海關法律關係是指由海關法所規定和調整的,海關在對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活動中與管理相對人、有關的國家機關之間以及海關機構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海關法律關係屬於行政法律關係,包括海關外部關係和海關內部關係。海關外部關係是指海關與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海關內部關係是指海關各機構之間的關係。海關法律關係的一方必定是海關,沒有海關參與的海關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同時,如果不是在進出境監督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關係,即使有海關參與,也不是海關法律關係。
海關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海關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和海關法律關係內容。海關法律關係主體就是海關在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活動中的各方參與者,包括管理主體、管理相對人。管理主體包括海關和有關國家機關。海關是國家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海關業務。除海關外,其他國家機關對進出關境也行使一定的管理職權,如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質量行使檢查權等。管理相對人是指從事進出關境活動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管理相對人包括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所有人、報關代理人、進出境貨物和物品承運人、進出境貨物和物品經營管理人等。海關法律關係客體主要有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載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運輸工具、知識產權、進出境行為等。海關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海關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力或權利以及相應的義務。海關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權力不能放棄或者轉讓,否則就構成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