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海關法概念(2 / 3)

法律事實是海關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各種客觀情況,法律行為則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海關法律關係不會憑空發生,海關法律規範僅僅為海關法律關係提供了可能,要使現實的法律關係發生,把可能性變為現實性,必須要有法律事實。海關法律關係產生後,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變更,都會導致整個法律關係的變更。海關法律關係消滅,就是使海關法律關係不複存在,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主體雙方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這屬於法律行為;第二,由於管理相對人的滅失而致;第三,作為客體的物的滅失而使海關法律關係消滅。

三、海關法的基本原則

維護國家主權是海關法的最高原則。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獨立是國家主權獨立的重要內容。盡管在貿易便利化的發展趨勢中,各國盡可能采用國際通行規則,但采用的時間、程序、方式以及保留等完全是國家主權事項。將維護國家主權作為海關法的首要基本原則,就意味著我國將根據國情和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體製獨立自主地確定海關管理的政策、法律,並要求所有人,無論其國籍如何,都必須遵守中國海關法律、法規,不允許有淩駕於法律的特權,也不允許有歧視。

便利貿易原則是海關法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海關是否方便人員的交流、便利貿易的開展直接關係到一國經濟是否能夠順利發展。便利貿易也就成為海關的重要職責。傳統的通過關稅或非關稅壁壘保護本國產業的思路,也漸漸讓位於開放競爭並使國民經濟整體活力在競爭中增強的新思維。世界貿易組織停擺多年的多哈回合談判終於達成《巴厘協定》,在促進貿易便利化方麵成果豐碩。協定同意建立“單一窗口”以簡化清關手續。我國中小企業在出口格局中占有相當大的分量,簡化通關程序,外貿中小企業將因通關成本的降低而獲得效益。跨國公司對受通關延誤的成本影響幾乎可以被忽略,可對中小企業而言通關延誤額外增加的成本將占總成本的20%左右。另外,現代行政法的指導思想在20世紀也經曆了巨大的轉變,從行政命令、強製和管理發展轉變為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加強合作,行政主體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便利貿易原則正符合這種指導思想的轉變,為海關和海關法的發展注入活力。因此,我國海關法尤其要以便利貿易原則為基本原則。

保護合法權益原則也是海關法的一大基本原則。海關保護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第一,海關打擊違法走私行為,打擊進出境環節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製止危害我國環境保護的有害物資入境以及打擊瀕臨滅絕的動植物進出境等;第二,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外國貨物進口中構成的傾銷和政府補貼行為以及可能危及我國國民經濟的行為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體現了公平原則,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

【案例裁決br法律文書摘錄】

一、某工業有限公司與某海關信息公開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海關。

上訴人某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訴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海關(以下簡稱某海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初字第17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6月13日,某公司通過其代理人賀某律師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某海關申請公開“深圳興華注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華公司)進出口貨物的有關備案、報關、核銷等文件資料”,同時提供了身份證、證明書、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律師執業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指定清算組決定書的電子複製件。某海關收到某公司上述申請後,發現賀某律師提供的《律師執業證》電子複印件有效期已屆滿且無所在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故於2012年6月13日通過電話及電子郵件的方式要求賀某律師補充律師事務所聯係函(正本)及未過有效期的律師證複印件。2012年6月14日,賀某律師向某海關補充郵寄了未超過有效期的《律師執業證》複製件及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函。

2012年6月27日,某海關通過電話方式向賀某律師提出兩點意見:一是請其提供興華公司清算組的有關聯係方式;二是請其明確所申請的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和範圍。同日,賀某律師通過電子郵件向某海關提供了興華公司清算組的聯係方式,並進一步明確其申請公開的是“貴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有關興華公司進出口貨物的信息”。

2012年6月28日,某海關約談並當麵告知賀某律師,根據相關規定,紙質報關單證保存期限為3年,依據某公司提供的企業名稱等信息,在某海關數據庫中沒有查詢到興華公司的報關數據及進出口信息,建議找主管地海關查詢;某公司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及興華公司清算組的合法權益,需要征求興華公司清算組的意見。賀某律師在上述談話中表示:興華企業是在太平海關有轉加工貿易,有關太平海關的信息應向某海關申請;另外同意按最新補充提供資料時間計算期限。同日,賀某律師通過電子郵件補充提供了興華公司的海關編碼、一份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六份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東莞厚街恒信電子廠工商登記基本信息的電子複製件。2012年6月29日,某海關製作了埔關開征〔2012〕001號《海關依申請公開事項征求第三方意見書》,並於2012年7月3日派員赴深圳向興華公司清算組送達。後因興華公司清算組一直沒有答複某海關,而且在某海關內部係統內仍查詢不到某公司所申請的興華公司有關信息資料,故某海關沒有再對某公司申請的信息公開事項予以公開。

原審法院另查明: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信息查詢單顯示,某公司是興華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為51%。某公司提供的報關單內審批海關為太平海關,而太平海關是某海關的隸屬海關。某公司在庭審過程中明確向某海關申請公開的是興華公司1987年至2002年之間進出口的有關備案、報關、核銷等文件資料,但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某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有上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