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海關估價製度(3 / 3)

根據《審價辦法》第16條的規定,有8種情形,海關應當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係:(1)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2)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3)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製;(4)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製;(5)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製第三方;(6)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製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配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8)買賣雙方是同一合夥的成員。

此外,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係,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上麵的8種情況,也應當被視為存在特殊關係。本案中就是因為有證據證明飛達科技公司的經營被香港飛達科技公司直接控製,從而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係。

當然,即使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係,也不必然會對成交價格構成影響。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被視為特殊關係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1.向境內無特殊關係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2.按照《審價辦法》第22條規定的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3.按照《審價辦法》第24條規定的計算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上述分析可見,納稅義務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申報價格符合海關法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希望海關接受自己的申報價格,就一定要證明貨物的買賣雙方不存在特殊關係,或者即使存在特殊關係,成交價格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二)如果成交價格不符合海關法律規定條件,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海關怎樣進行估價?

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三種方法和第四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在本案例中,海關因為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價格資料,而自身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滿足《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規定的適用條件,並在依次排除了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四種估價方法後,以海關掌握的國內其他口岸相同型號和規格產品的實際進口成交價格資料為基礎,采用合理方法進行估價。

(三)海關估價隻是海關的職權和責任,當事人可以“無事一身輕”嗎?

恰恰相反,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價過程中,如果不積極配合,不主動提供相關的價格資料,很可能導致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海關的支持和認可,造成利益上的損失。類似的案例曾發生過多起,由於當事人對海關審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認識不足,未在價格質疑或者磋商過程中積極為自己的主張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總認為海關是職權部門,理應掌握更多的價格資料,從而怠於履行自己的責任。在此,應特別注意兩點:

1.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經濟關係,一旦被海關審查認定後,納稅義務人對特殊關係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負有舉證責任。一般行政訴訟舉證原則是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義務,但是這裏實行的是一種舉證責任的倒置,除非納稅義務人能夠舉證證明該特殊關係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否則海關就有理由不接受其申報的成交價格。

2.如果海關審查確認申報價格不符合《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則申報價格的真實與否不影響海關對申報價格的調整或完稅價格估定。有些納稅義務人認為海關必須首先核實其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才能不接受其申報價格。但實際上,海關隻要用證據證明申報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就可以依法對申報價格進行調整,行使估價的權力。

二、某物資進出口公司不服海關估價行政複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