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海關估價製度(2 / 3)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於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生效品、廢品、舊品等。

三、納稅義務人在海關估價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要求具保放行的權利,即在審價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向海關提供擔保後,先行提取貨物。

2.估價方法的選擇權,即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申請顛倒倒扣價格法和計算價格法的適用次序。

3.知情權,即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麵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麵說明。

4.救濟權,即對海關的估價決定可以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義務

1.如實提供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義務。

2.如實申報及舉證的義務,即貨物買賣中發生所列價格調整項目時,納稅義務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價格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客觀的可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並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

3.證明特殊關係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的舉證義務。

【案例裁決br法律文書摘錄】

一、科華外貿不服海關估價行政複議案

2006年6月10日,科華外貿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某海關申報進口集成電路,某海關經審核,發現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海關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或國際市場價格行情,遂於2006年6月11日製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對申請人進行價格質疑,要求其做出書麵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查,科華外貿公司提供的說明及相關資料,某海關認為不足以證明申報貨物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且發現科華外貿公司代理的國內實際買方飛達科技公司與境外賣方香港飛達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經濟關係且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因此,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某海關不接受進口貨物申報價格。為充分交流雙方掌握的信息,海關與科華外貿公司進行了價格磋商。某海關對科華外貿公司提供的價格信息資料進行審查,認為該資料存在諸多瑕疵,不能作為估價的基礎;由於科華外貿公司未能提供適用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構成倒扣價格法、計算價格法所需的相關可量化的數據,而某海關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和計算價格方法的相關價格資料,2006年9月20日,某海關依據《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合理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並相應作出征稅決定。

科華外貿公司不服海關上述估價征稅行為,於2006年9月22日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複議,作為國內實際買方的飛達科技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複議。

科華外貿公司與飛達科技公司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要申辯理由是:

1.被申請人認為飛達科技公司與香港飛達科技公司有特殊關係,因而影響成交價格,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2.申請人提供的報關單、廠商發票等證據可證實申請人申報價格的真實性。

3.海關估價未適用法律規定的估價順序,而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稅價格,是違反程序的。

行政複議機關經審理認為,有證據表明飛達科技公司的經營活動實際受到香港飛達科技公司的控製,而該種特殊經濟關係影響了成交價格,被申請人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申請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排除了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的適用可能,最後以海關掌握的國內其他口岸相同型號和規格產品的實際進口成交價格資料為基礎,采用合理方法進行估價,作出征稅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11月27日,行政複議機關對本案作出複議決定,維持某海關的原估價征稅決定。

這一案例所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並不複雜,但是非常“技術”,涉及海關工作中最專業、最複雜的技術問題之一——海關估價。估價在世界海關範圍內都被視為難題,更因其與進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各國海關都在努力推動估價技術水平的提高,建立世界範圍內的統一標準。《WTO海關估價規則》便是對各成員國海關估價標準及程序作出統一規定的約束性規則。我國加入WTO以後,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審價辦法》。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我國海關全麵適用了WTO估價規則,改革了估價工作。其後,依據2004年修訂並實施的新《關稅條例》,海關總署對《審價辦法》進行了新的修訂。這次修訂一並解決了估價規則適用中的一些細節問題,整合了入世以來陸續製定發布的《海關關於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等一係列估價規章、公告。修訂後的《審價辦法》於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旋行。本案例涉及的估價方麵的問題正是海關估價工作中的難點之一,也是非常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筆者希望以下對該案背後法律問題的剖析能夠幫助讀者加深對海關估價方麵法律規定的理解。

(一)何謂“特殊關係”,海關又如何認定“特殊關係”?

飛達科技公司與香港飛達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特殊關係,是本案爭議的焦點。那麼何謂“特殊關係”?為什麼對“特殊關係”的認定將對海關確定完稅價格有直接的影響?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海關是怎麼確定貨物完稅價格的。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這裏出現的“成交價格”概念,雖然看似簡單,其實蘊含著很多估價技術難題。需要明確的是,海關法律體係框架範圍內的“成交價格”概念並不等同於貨物實際交易中的成交價格概念,根據《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然有特殊關係但是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也就是說,海關在審定貨物完稅價格時,重要的一環就是要考察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係以及特殊關係是否對成交價格構成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