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暫時進境貨物的估價規則。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境貨物,應當繳納稅款的,由海關按照《審價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6.租賃進口貨物的估價規則。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該批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予以記入;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按照規定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7.減免稅貨物的估價規則。根據有關規定,減免稅貨物在管理年限內是不能擅自出售的,如果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海關批準可以轉讓,但必須向海關補稅。按照目前的實踐,減免稅貨物都是按照原進口時的成交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申請補稅時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8.其他特殊進口貨物的估價規則。主要是指無成交價格的一些貿易方式和交易形式,包括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方式進口的貨物,其完稅價格的確定不適用成交價格方法,應該由海關按照其他估價方法估價。
(二)出口貨物的估價規則。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
二、價格質疑製度和價格磋商製度
(一)價格質疑製度
在確定完稅價格的過程中,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有疑問,或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到成交價格時,可以啟動價格質疑程序,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製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理由書麵告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未影響成交價格。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麵形式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日。
(二)價格磋商製度
對於進出口貨物無成交價格,或申報價格明顯不符合成交價格的情況,海關無須履行價格質疑程序,可直接進入價格磋商程序。
所謂價格磋商製度,是指海關在使用除成交價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時,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與納稅義務人交換彼此掌握的用於確定完稅價格的數據資料的製度。納稅義務人須自收到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磋商,否則,視為其放棄磋商的權利,海關可直接按照《審價辦法》的規定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5.暫時進境貨物的估價規則。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境貨物,應當繳納稅款的,由海關按照《審價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6.租賃進口貨物的估價規則。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該批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予以記入;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按照規定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7.減免稅貨物的估價規則。根據有關規定,減免稅貨物在管理年限內是不能擅自出售的,如果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海關批準可以轉讓,但必須向海關補稅。按照目前的實踐,減免稅貨物都是按照原進口時的成交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申請補稅時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8.其他特殊進口貨物的估價規則。主要是指無成交價格的一些貿易方式和交易形式,包括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方式進口的貨物,其完稅價格的確定不適用成交價格方法,應該由海關按照其他估價方法估價。
(二)出口貨物的估價規則。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
二、價格質疑製度和價格磋商製度
(一)價格質疑製度
在確定完稅價格的過程中,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有疑問,或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到成交價格時,可以啟動價格質疑程序,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製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理由書麵告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未影響成交價格。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麵形式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日。
(二)價格磋商製度
對於進出口貨物無成交價格,或申報價格明顯不符合成交價格的情況,海關無須履行價格質疑程序,可直接進入價格磋商程序。
所謂價格磋商製度,是指海關在使用除成交價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時,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與納稅義務人交換彼此掌握的用於確定完稅價格的數據資料的製度。納稅義務人須自收到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磋商,否則,視為其放棄磋商的權利,海關可直接按照《審價辦法》的規定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納稅義務人書麵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及磋商,依法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