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關統計的特點
(一)全麵性
我國《海關法》明確規定,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所有進出口貨物必須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督管理。海關統計項目數量較多,統計方法固定,統計覆蓋麵廣,統計結果能全麵體現貨物進出口全過程的各項指標和數據。
(二)客觀可靠性
海關統計是海關監管過程和結果的客觀記錄,海關統計的原始資料是經海關實際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證。海關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所處的“客觀中立”地位決定了海關統計數據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和可靠性。
(三)國際可比性
海關統計自1980年恢複以來,全麵采用國際標準,統計方法與統計口徑同各國通行的貨物貿易統計方法是一致的,海關統計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與該組織內其他成員方之間的貿易量大幅度上升,各成員方之間的海關機構聯係更加密切,因此,海關統計的方法和結果都應符合統一的國際標準。
三、海關統計的國際交往與合作
作為中國對外貿易統計的代表機構,海關總署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官方對外貿易統計數據。
自從中國加入WTO,麵對世界經濟的發展以及新的通關模式的應用,中國必須建立預警監測機製,向WTO提供數據,因此,中國海關一直致力於貿易便利化,發揮數據處理功能,起到關稅分析監控、風險管理等業務係統的管理中樞作用。為了提高海關貿易統計質量,海關在國際交往與合作中應主要做到:(1)轉變觀念,增強對貿易數據的嚴肅性和功能性的認識;(2)強化管理,加大協調,確立大統計的地位;(3)完善機製,建立貿易數據質量保證體係。
隨著雙邊經貿往來和海關國際合作的不斷深入,以研判雙邊貿易統計差異和揭示海關監管風險為主要目的的雙邊海關統計數據交換工作日益成熟並不斷發展。截至2013年2月底,中國海關總署已與歐盟、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印度尼西亞、烏茲別克斯坦等國家(地區)的貨物貿易統計主管部門簽署了開展統計合作的協議性文本,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簽署了聯合研究的意向書,與韓國在中韓海關合作框架下開展長期合作,並與日本、南非海關啟動了統計合作磋商。
隨著全球多邊貿易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縱深發展,尤其在區域合作中自由貿易區等合作形式的大量出現,對區域內國家的海關工作提出了更大挑戰。在促進貿易要素流動更加快速、便捷的同時,海關的統計方法應該不斷更新發展,並且各國海關在貿易便利化、統計結果公布、統計標準統一等方麵都需要開展更全麵深入的合作。
二、海關統計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