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海關統計製度基本內容(3 / 3)

11.“租賃貿易”是指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貿易合同,租賃期為一年及以上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1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 (包括中方投資)所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和辦公用品(設備)。

13.“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將中國關境內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中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複運進口,中方支付工繳費的交易形式。

14.“易貨貿易”是指不通過貨幣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貨物交換進口貨物的貿易。

15.“免稅外彙商品”是指由經批準的經營單位進口、銷售專供入境的中國出國人員、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等探親人員、出境探親的中國公民和駐華外交人員的免稅外彙商品。

16.“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貨物”是指從境外直接存入保稅倉庫(含保稅物流中心)的貨物和從保稅倉庫(含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物流中心)複運出境的貨物,不包括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倉儲、轉口貨物。2011年以前,該項被稱為“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7.“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物流貨物”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從上述區域運往境外的倉儲、分撥、轉口等保稅物流貨物。2011年以前,該項被稱為“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

18.“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設備”是指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從境外進口用於加工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及工模具、區內建設所需的基建物資以及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19.“其他貿易”是指上述列明貿易方式不包括但根據《海關統計條例》應列入進出口額統計的貨物,如旅遊購物、對台小額貿易等。

20.“免稅品”是指設在國際機場、港口、車站和過境口岸的免稅品商店進口,按有關規定銷售給辦完出境手續的旅客的免稅商品,供外國籍船員和我國遠洋船員購買的送貨上船出售的免稅商品,供外交人員購買的免稅品,以及在國際航班、國際班輪上向國際旅客出售的免稅商品,還包括海南離島免稅商品。自2014年起,免稅品的統計口徑從海關單項統計調整為進出口貿易統計,即列入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值,並在海關統計快訊、月刊和年鑒的進出口商品貿易方式總值表中增列“免稅品”的進出口統計數據。

(六)境內目的地和境內貨源地

海關統計境內目的地和境內貨源地,是用於反映進出口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即進口商品的使用地區和出口商品的生產地區。

境內目的地是指進口貨物在我國關境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即進口貨物的最終使用單位所在的地區。如進口貨物的最終使用單位難以確定,按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所在地統計。

境內貨源地是指出口貨物在我國關境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如出口貨物在境內多次轉換運輸工具,難以確定其生產地,按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統計。

(七)運輸方式等其他主要統計項目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運輸方式按實際進境或出境時的具體方式統計,包括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政運輸和其他,後者包括人力、畜力、管道和電網運輸等。

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按照在海關注冊登記並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及個人統計。

進出口貨物的關別按照接受申報的海關進行統計。如一批海運進口貨物從天津口岸進境,在天津口岸換裝火車運往烏魯木齊,在烏魯木齊報關進口,則關別按烏魯木齊海關統計。

進口貨物按海關放行日期列入統計;出口貨物按海關結關時間列入統計。如,2013年3月的進出口額包括3月份放行的進口貨物和3月份結關的出口貨物總和。

【延伸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國務院令〔2005〕454號)

第四條 實際進出境並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者減少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進出境物品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列入海關統計。

第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一)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二)暫時進出口貨物;

(三)貨幣及貨幣用黃金;

(四)租賃期1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五)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而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進出口貨物;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不列入海關統計的其他貨物。

第六條 進出口貨物的統計項目包括:

(一)品名及編碼;

(二)數量、價格;

(三)經營單位;

(四)貿易方式;

(五)運輸方式;

(六)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境內目的地;

(七)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境內貨源地;

(八)進出口日期;

(九)關別;

(十)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統計項目。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海關監管需要,海關總署可以對統計項目進行調整。

二、《海關統計製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製度》第七條所稱的其他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包括修理物品、打撈物品,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或貨樣,我國籍船舶或飛機在境內添裝的燃料、物料、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