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走私行為及其法律責任(2 / 3)

三、走私的法律責任

在走私和走私罪之間,不存在一個鮮明的界限。當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成為走私罪。事實上,在我國立法中,《刑法》並沒有對走私下過明確的定義,其對走私的概念引用來自於《海關法》,隻是《刑法》對走私情節、社會危害性達到何種程度構成犯罪作了規定。這充分說明,走私行為和走私罪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

按照《海關法》的規定,構成走私行為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對於走私觸犯《刑法》的,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和解釋》,走私軍用子彈10發;走私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麵額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200張(枚)以上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2件的;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價值10萬元以下的;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50盤(張)以上;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100盤(張)以下;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幅(冊)以上;走私淫穢照片、畫片500張以上;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納稅額為5萬元以上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不滿10噸,或者走私國家限製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製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25萬元以上的即屬於需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之列。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人,將被處以最低管製和罰金、最高死刑的刑罰處罰。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2條,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不構成走私的行為。《海關法》第86條對部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行了類舉,並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具體如下:

1.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2.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

3.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4.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5.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6.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7.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8.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9.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10.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11.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誌的;

12.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13.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同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8條亦對部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做了列舉,並規定了其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2.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3.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4.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5.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6.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7.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8.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於國家限製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此外,《海關法》第87條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26條、第27條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各類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申誡類處罰(責令改正、警告)和行為類處罰(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撤銷其注冊),使法律責任的立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