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海關法律救濟(1 / 3)

二、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在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核的行為和程序。行政複議還是相對人在行政權力範圍內尋求法律救濟的行為。除納稅爭議案件外,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行政相對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如下情形向海關申請行政複議:

1.對海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特製設備,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製設備決定不服的;

3.對海關作出的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

4.對海關作出的扣留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賬冊、單證或者其他財產,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賬簿、單證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

5.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6.對海關采取的強製執行措施不服的;

7.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彙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納稅爭議);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

9.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查驗貨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監管措施不服的;

10.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毀和變賣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11.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2.對海關作出的企業分類決定以及按照該分類決定進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服的;

14.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接受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的;

15.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6.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的;

17.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8.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海關的共同上一級海關。海關總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複議機關是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海關總署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為複議機關。根據《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4條的規定,海關行政複議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行政複議聽證;審查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主持行政複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複議和解;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依照《行政複議法》第33條的規定,辦理海關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法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事項;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31條提出的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複議工作,依照規定提出複議意見;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研究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以及其他與行政複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二、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在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核的行為和程序。行政複議還是相對人在行政權力範圍內尋求法律救濟的行為。除納稅爭議案件外,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行政相對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如下情形向海關申請行政複議:

1.對海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特製設備,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製設備決定不服的;

3.對海關作出的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

4.對海關作出的扣留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賬冊、單證或者其他財產,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賬簿、單證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

5.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6.對海關采取的強製執行措施不服的;

7.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彙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納稅爭議);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

9.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查驗貨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監管措施不服的;

10.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毀和變賣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11.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2.對海關作出的企業分類決定以及按照該分類決定進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服的;

14.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接受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的;

15.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6.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的;

17.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8.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