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是未成年人?他們享有哪些權利?(1 / 1)

哪些人是未成年人?他們享有哪些權利?

小紅10歲了,過年從親戚那裏收到了一筆數目可觀的壓歲錢。媽媽讓她自己保管,她很開心。她用壓歲錢買了一些文具,小紅的媽媽很高興,表揚了她。她又用壓歲錢買了一個很貴的手鐲,媽媽卻對她發火了,還帶她去商店要求退貨。究竟小紅的錢可以用來買什麼,不可以用來買什麼?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規定。小紅可以購買文具,但是不能購買手鐲。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小孩子的零花錢也越來越多。於是,“小皇帝”、“小公主”們拿著長輩給的零花錢去買東買西,引發了許多購物糾紛。在我國,18周歲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不論其是在校學習,還是已經參加工作,均以年齡為劃分標準。所有的公民,不論是成年公民還是未成年公民,從出生起,就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不因為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等的權利。

但是,因為未成年人的年齡還比較小,生理、心理都還不成熟,有的未成年人還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因此,有很多權利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行使,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紅購買文具的行為與其年齡相適應,但她購買手鐲的行為卻不和其年齡相適應,因此小紅的媽媽才會如此生氣。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