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都有哪些?
安徽山區的鄒強和齊紗結婚一年後,齊紗生了個女孩。鄒強重男輕女,很不喜歡這個孩子,不僅平時不照顧,還經常讓孩子挨餓。齊紗為此很不開心,認為鄒強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鄒強這樣做對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都有哪些?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律問題。本案中,鄒強這種做法不對。
重男輕女是我國一個由來已久的陋習,尤其是在偏遠地區,往往認為女兒是給別人家養的。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是父母的子女,父母都應該對他們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應當負擔的義務有:
(1)保護子女的身體健康;(2)照顧子女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子女財產;(4)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處分其財產;(5)代理子女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子女進行訴訟;(7)子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本案中,鄒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他應當好好撫養照顧自己的女兒。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