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子女由誰來撫養?(1 / 1)

父母雙亡,子女由誰來撫養?

13歲的張霞是一個苦命的孩子,她6歲的時候母親就生病去世了,10歲的時候父親又被車撞死了。她的祖父母年紀也很大了,而且沒有什麼收入,靠賣廢品為生,老兩口常常過著有了上頓沒下頓的生活。外祖父母在她未出生時就已經不在人世了。她還有一個親姐姐張嵐,現在已經結婚了,在北京的一家國企當部門主管,有車有房,生活得很不錯,但是她不想料理張霞的生活。張霞這樣的情況,應該由誰撫養較為合適?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按我國的法律規定,張霞應該由其姐姐張嵐撫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能力撫養自己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下列親屬也有撫養該子女的義務: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親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

在本案中,13歲的張霞父母雙亡,外祖父母也去世了,僅有的親人為年邁且無什麼經濟來源的祖父母和生活條件比較優越的親姐姐張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由於張霞的祖父母自己都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沒有能力撫養年幼的張霞,張霞不應由其祖父母撫養。而張霞的姐姐張嵐,雖然她已經結婚了,但也不能改變她是張霞親姐姐的法律事實,而且她的生活條件較為優越,有撫養張霞的經濟能力。所以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她應當撫養張霞。這是張嵐的法定義務,不可以結婚或其他理由拒絕撫養張霞。所以,張霞應由其姐姐張嵐撫養。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