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父親或母親支付撫育費嗎?
8歲的小蘭一直跟隨媽媽生活,從來沒有見到自己的爸爸。每每向媽媽詢問時,媽媽都說爸爸在國外工作,很難回國看她們。一日,小蘭的媽媽因為工作太忙病倒了,經住院檢查發現得了癌症,而且是晚期,將不久於人世。媽媽躺在病床上告訴小蘭,她是私生女,並讓她去投奔她的親生爸爸。但是她的親生爸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拒絕照顧小蘭。小蘭無奈之下將她的親生爸爸告上了法庭,小蘭可以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嗎?
本案主要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支付的法律問題。小蘭可以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
西方文化思想的進入使一些人對傳統觀念的認知發生變化,再加上勞動人口的流動數量劇增,使得國家對社會的調控能力也隨之減弱,非婚生子女的現象在我國日漸呈現增加的趨勢。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雖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負責任的結果,是非法婚姻的產物,但是孩子本身並沒有任何錯誤。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是由親生父母盡撫養義務。
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並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在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方麵,法律也作了如下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跟隨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後來和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願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可以酌情減少另一方的撫養義務,但絕不能不盡撫養義務,仍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本案中,小蘭的父親應當支付撫育費,應當負擔小蘭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小蘭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