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嬰兒和溺嬰的行為如何處理?(1 / 1)

遺棄嬰兒和溺嬰的行為如何處理?

李立和張雯一直都想要個兒子。兩人婚後不久,張雯就懷孕了,李立很開心,盡心盡力地照顧。十月懷胎後,張雯生下個女兒,李立很生氣,不再關心張雯母女,張雯很沮喪。想想李立的態度如此突變,全是因為生了個女兒,張雯一氣之下將才出生不久的孩子放在了家附近的孤兒院門口後離開了。張雯這樣做對嗎?

本案主要涉及遺棄嬰兒的法律問題。張雯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孩子雖然是父母兩性結合的產物,但一旦降臨到這個世界上,就已經有了屬於自己的生命,父母無權任意處置。但由於種種原因,在現實生活中有嬰兒遭到父母遺棄的情況,這些嬰兒多是女嬰或身體有殘疾。

經調查表明,引發棄嬰行為主要有三種原因:一是受封建傳統思想影響,重男輕女,不願撫養女嬰。二是孩子患病,家庭拮據,沒錢給孩子治療。三是為逃避計劃生育。此外,因非婚生育怕觸犯法律或引出其他隱私問題,也容易導致嬰兒被拋棄。同時,有些棄嬰的親生父母認為,棄嬰都能夠進入社會福利機構受到保護,或者被一些好心人收養。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棄嬰行為,棄嬰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父母遺棄嬰兒,情節不是很惡劣的,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對父母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根據不同的情節構成不同的罪名,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種情況,父母把嬰兒遺棄在可以被他人及時發現的地方,如車站、他人的住房旁邊,其本意是希望嬰兒被及時發現並被別人帶走,則構成遺棄罪。

第二種情況,父母把嬰兒遺棄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險的地方,如人煙稀少的山野、樹林,其主觀上有將嬰兒置於死地的意圖,則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張雯的行為不合法,構成遺棄罪,將受到法律的製裁。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