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買的貴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嗎?(1 / 1)

未成年人購買的貴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嗎?

9歲的小李是小學二年級的學生,他是一個遊戲迷,平時就很關注遊戲。上周,他看到本班的同學小王有一台市麵上正流行的遊戲機,他很羨慕。小李暗下決心也要買一台這樣的遊戲機,知道家裏不會支持自己的舉動,就沒有向家裏要錢,打算自己湊錢買一個。小李從自己的夥食費和零花錢裏攢了一筆錢,買到了自己心儀已久的遊戲機,但是後來被爸爸發現了。小李的爸爸認為,小李買遊戲機會影響學習,而且商家不應該賣那麼貴重的東西給小孩子,於是堅持要小李把遊戲機給退了。小李爸爸的做法合法嗎?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消費者購物的法律問題。小李爸爸的做法是合法的。

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給子女的零花錢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費也越來越高。有時候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允許就擅自購買了貴重物品,家長得知後往往很生氣,要求商家退貨,便引發了許多糾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他們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因此,購買貴重物品隻能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購買。

同樣,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經父母同意,就將自己的貴重物品出售或贈送他人。如果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同意,就擅自購買超過其實際需要的貴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貨。

但是,現階段,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消費水平也相應提升,究竟什麼是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符的“貴重”物品,很難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隻能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無效。本案中,小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購買遊戲機無效。小李爸爸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