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1 / 1)

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小賈是一名初二的學生,他的爸爸老賈喜歡喝酒,而且一喝醉就常惹事,將家裏搞得一團糟。一天,老賈在家又喝醉了酒,誤將小賈收集郵票的箱子當做垃圾桶,往裏麵吐得稀裏嘩啦,致使小賈收集的郵票全部都毀了。小賈發現後十分生氣,打算讓爸爸“賠償”自己。小賈可以這樣要求嗎?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小賈可以要求他的爸爸賠償他。

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使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小孩子隨之也有了很多的零花錢和個人物品。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會遭到他人的損壞,於是便涉及了未成年人財產的損失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果是他人造成了未成年人財產的損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為被侵害人伸張權利,並在必要的時候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使未成年人的財產恢複原狀或者得到賠償。

如果是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損失,同樣要承擔責任。雖然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權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財產。但是,財產畢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監護人所有。這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損壞了未成年人的財物的,則應該進行賠償。第二種情況,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失的,則除了要進行賠償外,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

本案中,郵票是小賈的個人財產,小賈可以要求爸爸老賈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