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第一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第一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