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斷絕關係,“一刀兩斷”嗎?
小樊從小就很頑皮,老是到處闖禍,沒少讓父母操心。小樊初三時,不但沒有好好地在學校學習,準備中考;反而常常和一些社會青年混在一起,到處惹是生非。父母多次對小樊進行勸導都沒有用,被小樊的行為傷透了心,不想再管他了。他們打算和小樊訂立一份協議,斷絕和小樊的關係,讓小樊“自生自滅”。這樣做合法嗎?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斷絕關係的法律問題。小樊父母的做法不合法。
現實生活中,雖然父母盡心盡力地照顧、教育著自己的子女,但是還是難免有“不爭氣”、“屢教不改”的孩子,讓父母傷透了心。當情況嚴重時,便會出現一些父母與子女斷絕關係的事情。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按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係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到18周歲的義務。子女行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應該好好教育,幫助他們改正。把子女趕出家門、將他們推向社會,沒有人對他們進行管教,隻會讓他們越學越壞。這是一種不負責任、迫使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行為。父母放棄其監護職責,不履行法定義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本案中,雖然小樊不爭氣,但是他的父母也不能和他斷絕關係,還得繼續對他進行撫養和教育。小樊父母的做法不合法。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