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父母應該怎麼辦?(1 / 1)

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父母應該怎麼辦?

15歲的小周今年中考,他在考試前非常努力地學習,每天都熬夜到很晚。但是,中考考試卻發揮得不理想,知道考試結果後,小周的心情很不好。媽媽知道成績後,對小周也很不滿意,狠狠地批評了小周。小周是一個自尊心很強的孩子,他一氣之下就離家出走了。小周的媽媽發現後不想管他了,他的爸爸很著急,到處找他。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應該怎麼辦?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的法律問題。小周媽媽坐視不理的態度是錯誤的,應該及時進行尋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根據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不可以坐視不理,必須及時進行尋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逼迫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有關部門或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提請法院撤銷其監護權,並對其進行處罰。

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對於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本案中,小周的爸爸媽媽應該及時進行尋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