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撫養關係對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嗎?
3歲的金陽在父母離婚後被判決和父親金橋一起生活。金橋在離婚一年後,和同事路丹結婚,金陽和他們一同生活。金橋因為工作原因要長期在外出差,難得有時間回家照顧金陽。金陽由路丹來撫養,但是由於不是親生的孩子,路丹對金陽很少關心。一次,金陽因為車禍不幸住院治療,金橋當時正在外地出差,路丹得知金陽出事後也漠不關心,不去醫院照顧,也不打算出醫藥費。金陽的病情因此而延誤,留下了後遺症。在國企工作的金陽的母親韓慧得知後,十分氣憤,在多次提醒未果後,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韓慧這樣做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本案主要涉及撫養權變更的法律問題,韓慧的做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可能會有所懈怠。尤其是在成立了新的家庭後,就可能難以保障對子女的精心照顧了。為了讓夫妻離婚後的子女能夠和一般的孩子一樣得到正常的撫養、教育,我國法律作了極為嚴格的規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實有不利影響,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在下麵幾種情況下,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因為傷殘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由於金橋和路丹的沒有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使得金陽的病情有所延誤,並且留下了後遺症。而他的母親韓慧,在國企工作,有撫養能力,所以法院應該支持韓慧的變更撫養關係的申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