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1)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二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5)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1)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二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5)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