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1 / 1)

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8歲的小李是小學二年級的學生,平時不大喜歡學習,隻對艦模感興趣。一日,小李放學等車回家時,看見同班的小武手上拿著一個新的驅逐艦的模型,十分喜歡,很想要。小李和小武說讓小武把驅逐艦的模型賣給他,但是小武不答應。小李十分鬱悶,正在這時,無賴張三剛好從他身旁走過,悄悄對他說:“我幫你一起把那個搶了吧,到時候你給我玩兩天就好。”小李十分心動,於是兩人便把小武打傷,搶了那個模型,致使小武住院三天,花費醫療費400元。張三教唆小李的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本案主要涉及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賠償責任問題。張三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是非判斷能力也較差,常會被外界的“壞人”所誤導做出一些有害其他無辜的人、有損社會的事情,因此引發了一係列的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教唆或者幫助10周歲以下、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傷害他人人身、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後果進行全部的賠償。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教唆或幫助10周歲以上、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傷害他人人身、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的,則應當和未成年人一起對造成的損害後果進行賠償。

本案中,8歲的小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三教唆小李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張三進行全部的賠償,由張三賠償小武400元醫療費,並返還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