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小楊在外地上大學,暑假放假回家了。小楊3歲的小表弟小陳到小楊家玩,小楊受小表弟的爸爸老陳所托照顧他。小楊把玩具放在客廳裏,讓小陳玩。看到小陳玩得很起勁兒,他也就安心了,便回到了自己的屋子裏。他剛進屋子,突然聽到一聲脆響,隻見小陳把小楊爸爸老楊珍藏的古董花瓶給打破了。老楊得知後很生氣,讓老陳賠償。老陳拒不賠償,說這是因為小楊沒看護好所致,讓老楊自認倒黴。老陳的說法對嗎?
本案主要涉及受監護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對於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問題。老陳的說法不完全正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比如將未成年人寄養在別人家裏一段時間。在受監護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間,因為未成年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如果監護人和受托人之間早就約定了在此類情況下由受托人來賠償的,那麼就由受托人來賠償。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來應該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會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會危及別人的人身安全,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發現;或者受托人故意讓未成年人去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傷害別人的人身的,則受托人需要和監護人一起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本案中,小楊把年僅3歲的小表弟放在客廳讓他自由玩耍,沒有盡到受托人應盡的義務。對於小表弟小陳所造成的損失,他和老陳一起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