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
7歲的文文在他的爸爸媽媽去世後,一直由他的爺爺奶奶和叔叔輪流撫養,沒有確定監護人。一天,文文因為調皮砸壞了學校小賣部的電視機。小賣部的店主找到文文的叔叔要求賠償。文文的叔叔帶著店主,找到了文文的爺爺奶奶,讓文文的爺爺奶奶賠償。但文文的爺爺奶奶卻說讓文文的叔叔賠償。到底應該讓誰來賠償呢?
本案主要涉及監護人不明確時,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文文的爺爺奶奶應該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順位,作了如下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由於監護人沒有確定,且他的爺爺奶奶與他的叔叔相互推脫;而他的爺爺奶奶的順位在前,應當由文文的爺爺奶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