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1 / 1)

夫妻離婚後,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小鍾的爸爸媽媽離婚了,小鍾和爸爸一起生活。一天,小鍾在學校和同學打鬧,不小心將對方推倒在地,造成對方胳膊脫臼。受傷的同學找到小鍾的爸爸,要求他賠償自己的損失。小鍾的爸爸表示自己剛下崗沒什麼錢,要對方找小鍾當房產公司總經理的媽媽來承擔。夫妻離婚後,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離婚後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小鍾的爸爸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若小鍾的爸爸承擔責任確實有困難,則法院可以責令小鍾的媽媽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夫妻雙方離婚,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也往往會牽涉第三方——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離婚後,由於未成年子女僅跟父親或者母親生活,很難享受到完整的家庭生活。單親家庭的孩子,由於父母的離異,有些個性易怒、孤僻,常惹是生非;有的甚至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一般來說,孩子的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如果夫妻離婚,該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同該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來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考慮到未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依然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法院可以責令未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為未與子女一起生活為由而拒絕進行賠償。

本案中,父母離婚後,小鍾與爸爸一同生活,小鍾的爸爸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由於小鍾的爸爸下崗了,承擔責任確實有點困難;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小鍾的媽媽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小鍾的媽媽不可以因為未與小鍾一起生活而拒絕進行賠償。

法條鏈接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