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損壞他人財產,父母需要賠償嗎?可以用子女的財產來賠償嗎?(1 / 1)

未成年人損壞他人財產,父母需要賠償嗎?可以用子女的財產來賠償嗎?

13歲的小章是個“小才子”,經常在中學校報發表文章。一次,他在中學生作文競賽中拿到了第一名,主辦方給他發了1000元的獎金。他很開心,放學後著急回家跟父母分享這好消息。在回家的路上,小章趕著回家闖了紅燈,在路口撞上一個行人。行人看病花費了1800元。小章父母得知後表示,這次是小章闖的禍,讓小章拿自己的獎金來賠償行人,不夠的部分不予賠償。小章父母這樣做對嗎?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損壞他人財產的賠償問題。本案中,小章的父母有責任賠償,應支付剩餘的800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應該隨時照顧管理其生活,並防止其作出可能損壞他人財產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未成年人損壞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原則上應該由未成年人進行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財產,比如別人贈送的錢,那麼,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錢來支付賠償的費用;如果未成年人沒有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不夠進行賠償的,那麼,父母就應當用自己的錢來賠償。

但如果是單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那麼,即使未成年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他人也不能要求這些單位進行賠償,隻能自己承擔損失。

本案中,小章有自己的1000元的財產,可以作為支付賠償的費用;不足的800元,由小章的父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