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學(2 / 3)

五、項微俯——項左右有脈如魚鰓,出入循環,衝動內氣,故易掉舉。微俯則壓二脈不動,自然在定也。

六、唇合,任其自然。

七、舌抵上齶。

八、眼微開,自鼻端下視——遠五尺近三尺。

九、呼吸任其自然。

行既趨乎上階,業每新於日異,篤行固一,業相繁多,先聖以九法表之,令行者無棲故窠,日新乃德,甚可追也。今示定相,亦曰止相當然應有之過程,如次:

一、內住——即念住。攝外攀緣,離內散亂,最初係心故。

二、等住——即續住於所緣境,相續而轉,微細係縛漸略故。

三、安住——或失念、或馳散,能複斂攝故。

四、近住——收攝失念,及馳散,已能如理安住故。

五、調順——思維定生功德樂,察煩惱過患,今其調伏,心不散亂故。

六、寂靜——於粗尋思、煩惱,能起正念斷除,令心不流散故。

七、最寂靜——於極尋思、煩惱,亦能斷除,或時失念,率爾現行,亦能治伏,如是等過,令不更起故。

八、專住一趣——於所緣境,恒常相續而有功用故。

九、等持——於所緣境恒恒相續,無功用故。

是九相者,修定行人必經之程,得等持已,心一境性,即時身心輕安,名為得止。止者,定也。行人證此輕安,即得定也。然此亦有四勝相,恐學者昧而不察,得少忘全,特開四法,檢其偽真。

一、頭項似重而無損惱。

二、遍身如風內觸妙樂。

三、身內如滿溢狀。

四、於諸煩惱樂斷能斷。

止既得已,由此起觀,曰妙勝觀。以外道例,止共而觀不共。蓋外道有止而無觀,縱曰觀,非此之觀也。

觀亦開二門六事。二門者:一、正思擇。二、正極思擇。正思擇,緣盡所有性。正極思擇,緣如所有性。此複依六事而行,觀察如次。

一、義。謂於所緣依聖言教,而明了其義。

二、事。謂由義所指之一切事。

三、相。謂所緣之事,思維其自相及共相。

四、品。謂依義及不依義,所得善果惡果。

五、時。謂於過、未、現決定如此。

六、理。理又開四。

1.觀待道理。以觀待而自明(如煙起而知有火)。

2.作用道理。以作用而自明(如筆墨人作用而成字)。

3.證成道理。以證得而自明(如飲茶已而渴解)。

4.法爾道理。不待證而自明(如三加二等於五)。

既得止已,依輕安力,起分別觀,觀法雖多,無我空觀,最為殊勝。所以者何?以此觀者,能破根本我執也。如是分別思維,因止以觀,因觀以止。有時全止無觀,有時全觀無止。有時觀止雙忘,有時觀止共顯。時時增上,了體明靜,所觀能觀,一切不係,內心外境,了不可形。而當人在此過程之中,所見如虹、如電、如日月、如流星、勝境、劣境、光影、非光影等,一切境界,不舍不取,無憎無愛,一一消歸自性,乃曰觀果。

上說雜摘經論,百中僅一,行人但企於此,曰觀,曰止,其庶幾也。然略而未及者,止觀之前行資糧,並正。行時之助行,與斷除沉掉之方便耳。寧可忽乎!權開三法,次略說之。

一、未修止觀前,應具之資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