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日本核災難觸發的國際道德、法律與政治課題(1 / 1)

日本是第三個遭受核泄漏打擊的國家。但是與之前的美國三浬島及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兩次核電危機不同,日本這次福島核危機可能產生比前兩者更複雜與更大範圍的跨國“核擴散”問題。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四月四日起向太平洋排放逾萬噸低濃度廢液,引起了國際特別是周邊國家的高度關注。中國、韓國、俄羅斯對此都表達了不滿與批判,《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稱“排放核廢水,日本不能獨斷專行”。更令人關注的是,雖然有報導稱日本政府在排放輻射水“後”通知了各國,但卻在排放前三天秘密征求美國同意,並達成協議,獲得美國認可將輻射水排入海中的方案。此一事實的曝光,料將引發周邊國家更強烈的不滿與更複雜的政治效應。

本來,純粹就現象及技術麵的角度來看,福島核危機的發生是先有大地震,引發大海嘯,再導致核電廠停電,然後產生無法冷卻的問題,導致核輻射——基本上可歸結為“天災”。但其後,人們卻看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禍”的成分:首先,是東京電力公司在危機處理上的荒腔走板,其次,日本政府在危機處理上的荒腔走板。這兩個荒腔走板,終於讓原本還屬可控的天災問題不斷惡化,以致其衝擊麵不斷擴大。如今,再由於日本政府獨斷專行,將萬噸輻射水排入太平洋,造成了另類“核擴散”的危機,這就已經不隻是缺乏能力的人禍問題,更是一種更嚴重的缺乏道德的人禍問題了。

經濟學裏有所謂“外部不經濟”的概念,指的是行為者為了追求自己利益卻導致其他人利益受損的行為或效果,這無論在道德上及法律上都是不被認可從而應加以約製的。進入到了全球化時代,行為者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企業,甚至是一國的政府,所以,對於廢物或放射物的傾倒並非無法可據。被簡稱為《倫敦公約》的《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料汙染海洋的公約》中即規定,不準從船舶、飛機或海上的人造建築物傾倒廢物汙染海洋,但立法時千算萬算卻未算到,廢棄物也可能來自於路上的設施。這個漏洞,如今被東京電力及東京當局利用了。

福島核危機演變至今,倒是讓世人清楚地看到了日本人在道德上的雙重性格:個人行為的道德與集體行為的道德,其南轅北轍竟可有如是之大的反差。所以,國際社會在看待及麵對此一危機時,恐怕也有必要作出客觀而冷靜的區別:可以對多數日本國民在麵對災難時的紀律與道德表示尊敬,但對於作為一個集體時,無論是東京電力公司或日本政府,在紀律與道德上的欠缺應給予嚴厲的譴責,甚至為了產生足夠的約製效果,不排除推動國際修法與國際監督,及必要時,給予製裁。

(一)包括中國政府在內的周邊國家政府,基於患難相助之義,對日本施以援手,對日本政府的一些有違常理常情的言行(例如要求中國自己想辦法將救援物資送入災區,及這次的傾倒輻射廢水事件)不忍深責,但日本政府親疏有別,傾倒核輻射廢水一事,秘密征求美國認可同意於先(必須了解輻射水對西太平洋周邊地區的影響遠大於地球另一邊的美國),罔顧周邊國家的關切與不滿於後,那麼日本將遭到後者更強烈的批評與譴責將是咎由自取。

(二)中國及相關國家政府應積極聯手在國際組織中提出修法(針對《倫敦公約》)與立法(針對這次日本核危機所產生的另類“核擴散”問題)建議,相關法律中並應有足以產生“以儆效尤”的民事及刑事罰則。

(三)如日本政府仍我行我素,辜負相關國家的好意,則相關國家可考慮擴大禁止從日本進口的食品及農產品的品種和產地範圍,甚至必要時還可以擴大範圍到製造品。

福島核危機對日本經濟及國運將造成多大影響,相當程度上,其實取決於日本本身的政治能力與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