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誠實守信——猶商之財富謀略(5)(1 / 2)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場合就不一樣了。也就是說,借用土地一年,總共費用是10兩銀子,如果每月還一兩不算是違法。在最初契約建立的時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條款有衝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選擇付款的方式。

反過來說,以四鬥小麥在收獲期返還為條件,那就禁止在現在就把小麥借出去。為什麼呢?四鬥小麥現在是10兩銀子,到了收獲期,如果是豐產,那價格可能暴跌到8兩;如果是減產,那可能暴漲到12兩。所以,如果隻是“在收獲期歸還等量的小麥”,很有可能給貸者帶來不當損失或是額外的利益。鑒於此,這種情況下,首先要明確四鬥小麥的時價,在這個基礎上,等小麥收獲的時候用等量的金錢或是小麥來歸還。

物價的穩定對於流通經濟十分必要。不正當地抬高物價自不必說,相反地,壓低物價也是不可取的。特別是,如果誰先進入市場,將商品以低價出售,那這種商品的價格會在整個市場上暴跌。這種行為是《塔木德》最為禁止的。“商品的市價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賤賣商品”。這並不是禁止投機,而是禁止個人控製市場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維持交易的公平進行。

如果價格適中,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會滿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別人的小麥還沒有收獲的時候就低價出售自己的小麥,那帶來的影響會波及其餘的全體農民。低價當然受一般的消費者歡迎,但結局是:由低價造成的損失會轉嫁到別的商品上,這樣對消費者和生產者都沒有好處。

猶太人認為,公平交易的商業原則。對買方和賣方都有利。如果向其中一方傾斜,這樣的交易就很難持久。

在商業交易中,猶太人一貫主張,即使事先未獲任何保證,也有權利要求購買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質。去購物,就是想去購買沒有瑕疵的商品。如果商家在交易中,宣稱“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就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商業原則猶太人的做法是:一旦賣出去的商品的確存在問題,顧客就有權要求退貨,而且自己也必須同意退貨。

公平交易是猶太人遵守的又一條重要的商業原則,也因為這條原則,猶太商人在商界樹立起了良好公正的形象,這也就難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商人們都願意和猶太人做生意了。也許在他們看來,和猶太人打交道,賺錢倒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心裏踏實。

重合同,守承諾

猶太人在經商方麵一直流傳著這樣一句話“遵守契約,尊重契約,你獲得的將不隻是尊重。”猶太商人信守承諾,高度重視契約,他們認為,雙方一旦簽訂了契約就應該忠實地履行契約。

猶太商人重信守約,在商業活動中,隻要與之簽訂了契約,你就不會有任何的後顧之憂,因為猶太商人都會嚴格遵守契約。在重信守約的商業文化大背景下,猶太人對不履行契約的商業合作夥伴,會嚴格地追究責任,毫不客氣地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對於不遵守契約的猶太人,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將被永遠地驅逐出猶太商界,而且會背負一生的罵名。

不同商家對契約的重視程度不同,因此,猶太人在做生意時,格外地小心謹慎,他們樂於與信守契約的商家合作。因此,如果希望成為猶太人的商業合作夥伴,首先要遵守契約,因為隻有遵守契約才能得到猶太人的信任。

信守契約的猶太商人,有時對契約的信守程度,達到了固執己見的地步。

一位出口商與一位猶太商人簽訂了購買10 000箱蘑菇罐頭的合同,合同規定:“猶太商人購買10 000箱蘑菇罐頭,每箱蘑菇罐頭共20罐,每罐1 000克。”但出口商為了表示誠意,以便下次繼續合作,便裝運了10 000箱每罐1500克的蘑菇罐頭,因此,貨物的實際重量比合同規定的重量多了50%,出口商斷定猶太商人肯定會喜滋滋地接受。然而,出入意料的是,猶太商人拒絕接受貨物。出口商提出,對於超出合同規定的部分不收錢,但是猶太商人仍然不同意接受貨物,他們認為出口商不遵守契約,並要求經濟索賠。出口商實在難以理解,被迫賠償了猶太商人10萬美元,並把貨物另作處理。

猶太人為什麼固執到有便宜不占的地步呢?主要有以下四點原因:

第一,猶太人自喻為“契約之民”

他們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什麼困難都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合同,不容許違約。猶太人對合同如此重視與猶太人信奉的猶太教有關。猶太教有“契約之宗教”的稱譽,《舊約全書》就被當做“神與以色列人的簽約”。猶太教認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與神簽訂了存在的契約。”所以,猶太人絕不毀約,一切買賣隻篤信合同。相反,如果有人不按照契約履行合同,就會被認為違反了神意,因此,猶太人絕不允許出現這種情況,他們一定會嚴格追究責任,並毫不留情地提出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