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法律是怎麼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1 / 1)

1.6

法律是怎麼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

1.立法框架

我國對於信息披露有明確要求且立法級別較高的,當屬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該法第三章第三節以專節規定“持續信息公開”,共計九條;在第三章的第一節和第二節中又穿插規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詳細規定了違反信息披露製度的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大體上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最高立法機構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證券法》以外,還有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該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第二節“股份轉讓”對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

行政法規方麵主要是1993年4月22日施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其第六章專章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另外,數量最多、內容最龐雜的規定當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大量規範性文件,如1993年6月12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該規定對我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標準、披露方式及時間做了詳細規定,從而使該細則成為規範信息披露的藍本;又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一號至第七號,詳盡地規定了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上市公告書的格式與內容等等。

2.信息披露的範圍

綜合起來,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幾大塊內容:

(1)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說明書。

(2)上市公告書。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4)臨時報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購或合並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

(6)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開信息,而下列信息可以免予披露:

(1)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2)證券監管機關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3.違反信息披露製度的法律責任

當前,我國法律對於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追究比較側重於行政和刑事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做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證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對於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息披露製度及其相關製度所應負的行政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而且,每一條款的最後往往附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修訂後的《刑法》,其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刑事責任;第一百六十條規定了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刑事責任;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規定不可謂不詳。

但是,我國對於違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責任的追究缺乏係統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方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對於具體該如何承擔各自的責任,就不見有細致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