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人權不是束之高閣的,人權事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公民權利的伸長與實現,而權利的伸長與實現都紮根於現實的土壤中,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人權的發展狀況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比,其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當然,我們在發展的路途中,亦不可好高騖遠,要認識到其進步有著明顯的階段性,漸進性的特征,隻不過,在一些基本人權或在發展的趨勢上,我們能不能因此而降低對人權的標準和要求呢?答案是否定的。近幾年,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有目共睹,不管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入憲,還是對美國攻擊中國人權事業的回應,都彰顯了中國對人權發展的自信與寬容。因此,在保障我國同性戀者人權的問題上,在近些年我們先後批準或加入二十幾個國際人權公約的這種趨勢下,我們怎能忽視同性戀者要求的各種權利呢?法律權利的實現不能離開一定的社會條件,在經濟資源、政治資源和信息資源不平等占有的情況下,許多平等的權利對特定的個體來說是不具有實際意義的。如上所述,平等權的彰顯對於我國的同性戀者意義非凡,我國法律未將同性戀納入其調整範圍,甚至在法律領域根本不承認同性戀者的現象,這就根本談不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問題了。作為我國公民的一分子,同性戀者與所有的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不應以任何特定事實如性取向方麵的個性差異而被剝奪。在特定情況下,因為法律對同性戀的漠視,致使一部分同性戀者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本該給予的保護,使應受懲處者因此而逃脫了法律的製裁。因此,我們認為,從政治上說,中國同性戀人權保障是真正落實我國《憲法》有關人權規定的需要,是對憲法保障和尊重人權,保護平等權的回應,是時代潮流發展的必然。“同性戀少數與異性戀多數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是法律公平、正義價值和人權普遍性的要求,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方向。”
二、是提高同性戀者積極性、促進效率的需要
按照張文顯教授的研究,所謂效率,是由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組成的,經濟效率是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除此以外,效率還意味著根據預期目的對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終結果作出的社會評價。即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來越多的人改善境況而同時又沒有人因此而境況變壞,則意味著效率提高了。這就是一種社會效率”。就法律價值而言,“與秩序、正義和自由一樣,效率也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美德”“既然效率是社會的美德,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那麼,法律對人們的重要意義之一,應當是以其特有的權威性的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實現效率的最大化”。應該說,人類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過程中,應該盡可能地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追求經濟效率,在管理社會及進行有效的社會資源配置時,應該追求社會效率,也就是說,是否注重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協調發展與共同發展是衡量一種社會管理機製是否具有社會效率的標誌。客觀上,今天中國的文化環境並不適宜同性戀的生存,而同性戀所麵臨的不利生態環境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了同性戀的人格尊嚴,造成同性戀的自我否定與精神的抑製,影響了同性戀者的身心健康與生活質量。那麼,作為社會的管理者,如何排除人們的歧視心理,改善人們對同性戀的看法,提高同性戀參與社會建設的積極性,提高社會效率是至關重要的。假定社會對同性戀的評價越來越趨於寬容,按照常理,如果我們給予同性戀者人權的保障,以經濟法學的視角看同性戀者隱蔽或公開自己性取向的成本與收益比較時,我們會很簡單地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公開比隱蔽收益要高。在沒有給予同性戀者人權的保障前提下,同性戀者公開自己性取向起碼存在著以下發展上的風險:受教育,就業或調換工作崗位的被拒絕,給予應得利益的被控製,如在分房、提拔、加薪、養老金的繳交等。如能給予他們人權的保障,雖然肯定還有一部人基於生存權的被弱化不敢公開自己的性取向,但或多或少會使部分同性戀者勇敢地站出來,使自己站在“陽光”下,因為他們的後顧之憂比重明顯下降,現實的具體問題有法律或政策保障。應該說,如果我們用法律把同性戀的合法權益確定下來,明確性傾向是一種人權,那麼,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數眾多的同性戀者就會認識到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人翁”地位,切實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權利,這樣,才能充分放下包袱,輕裝上陣,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投身到建設祖國的浪潮中去。
我們知道,人權不是束之高閣的,人權事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公民權利的伸長與實現,而權利的伸長與實現都紮根於現實的土壤中,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人權的發展狀況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比,其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當然,我們在發展的路途中,亦不可好高騖遠,要認識到其進步有著明顯的階段性,漸進性的特征,隻不過,在一些基本人權或在發展的趨勢上,我們能不能因此而降低對人權的標準和要求呢?答案是否定的。近幾年,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有目共睹,不管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入憲,還是對美國攻擊中國人權事業的回應,都彰顯了中國對人權發展的自信與寬容。因此,在保障我國同性戀者人權的問題上,在近些年我們先後批準或加入二十幾個國際人權公約的這種趨勢下,我們怎能忽視同性戀者要求的各種權利呢?法律權利的實現不能離開一定的社會條件,在經濟資源、政治資源和信息資源不平等占有的情況下,許多平等的權利對特定的個體來說是不具有實際意義的。如上所述,平等權的彰顯對於我國的同性戀者意義非凡,我國法律未將同性戀納入其調整範圍,甚至在法律領域根本不承認同性戀者的現象,這就根本談不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問題了。作為我國公民的一分子,同性戀者與所有的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不應以任何特定事實如性取向方麵的個性差異而被剝奪。在特定情況下,因為法律對同性戀的漠視,致使一部分同性戀者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本該給予的保護,使應受懲處者因此而逃脫了法律的製裁。因此,我們認為,從政治上說,中國同性戀人權保障是真正落實我國《憲法》有關人權規定的需要,是對憲法保障和尊重人權,保護平等權的回應,是時代潮流發展的必然。“同性戀少數與異性戀多數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是法律公平、正義價值和人權普遍性的要求,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