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轉閱二:平等問題的哲學思考(下)(1 / 3)

(批閱:王海明先生的教育機會公平,我不太讚同。就是說,就教育機會的分配,可以更公平。)

下篇平等具體原則

平等有哪些具體類型?薩托利著眼於曆史上的平等要求而認為有四類:“平等的曆史進步可以分為四類或四種樣式:(1)司法—政治平等;(2)社會平等;(3)機會平等;(4)經濟平等。”[1]344然而,社會平等是個籠統概念,它實際上是政治、經濟等平等的統稱。薩托利自己也說:“關於社會平等,自由主義更加關心的無疑是政治自由而不是階級和身分的問題。要言之,如果社會平等意味著isotimia,亦即平等尊重而不論社會地位和身分,那麼這種‘尊重的平等’所表達的便是一種典型的民主精神。”[1]343所以,具體的平等問題,主要講來,便可以歸結為三大平等:政治平等、經濟平等、機會平等。機會平等,如所周知,相對結果平等而言;而政治平等與經濟平等都屬於結果平等:結果的完全平等和結果的比例平等。這樣一來,平等的具體原則便分為“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兩類;而結果平等又分為兩類:“政治平等”與“經濟平等”。相應地,平等的具體原則也就分為:政治平等原則、經濟平等原則、機會平等原則。如圖:

一、政治平等原則

平等的概念和原則表明:平等未必都是權利平等;但平等原則卻皆為權利平等原則。因此,所謂政治平等原則,亦即政治權利平等原則。政治權利,顯而易見,也就是掌握政治權力進行政治統治的權利。這種權利,細究起來,分為兩大類型:直接統治權利與間接統治權利。直接統治權利是擔任政治職務的權利:擔任政治職務而成為統治者,也就能夠對被統治者進行直接統治了。間接統治權利則是所謂的參政權,主要包括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權利。這是通過管理統治者而間接統治被統治者的權利;說到底,也就是被統治者反過來對統治者進行管理,從而使統治者按照被統治者自己的意誌進行統治的權利。因此,這種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說,也就是所謂的“政治自由”[5]436。因為政治自由非他,正是公民使國家政治按照自己意誌進行的權利,是被統治者使統治者按照自己意誌進行統治的權利。

然而,人們往往把政治自由與政治權利完全等同起來。凱爾森亦如是說:“我們所了解的政治權利就是公民具有參加政府、參加國家‘意誌’形成的可能性。用實在話來說,這就意味著公民可以參與法律秩序的創造。”[16]95從上可知,這種觀點是片麵的:政治自由僅僅是政治權利的一個子項;政治權利還有另一個子項,即政治職務。

政治權利既然分為政治自由與政治職務兩大類型,那麼,根據“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非基本權利應該比例平等”的平等總原則,不難看出:人們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權利、比例平等地享有擔任政治職務的權利。因為一目了然,政治自由是人權、是最低的基本的政治權利;政治職務則不是人權,而是比較高級的、非基本的政治權利。

誠然,細究起來,政治自由乃是全體公民使國家政治按照自己的意誌來進行的自由,因而也就隻有執掌國家最高權力才能辦到:享有政治自由的權利也就是決定國家政治命運的權利,也就是執掌國家最高權力的權利。由此觀之,政治自由豈不是最高級的政治權利?非也!因為政治自由並不是一個人獨享最高權力,而是全體公民共享最高權力。而正如馬起華先生所說,權力的大小與同一權力享有者的人數成反比:“就同一權力行使的人數言,人數愈少,每人權力愈大;人數愈多,每人權力愈小。所以獨任製首長的權力大於合議製首長的權力。”[17]163因此,享有政治自由的全體公民共同享有的,固然是最高最大的權力;但分散到每個公民自己所享有的,卻並非最高最大權力,而是最低最小的權力了。它比最低等的官吏所擁有的權力還小:它不過是億萬張選票中的一張選票的權力罷了。所以,每個人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權利,是最低最小的權利,是基本權利,是人權;反之,一個人所享有的擔任政治職務的權利,則是較高較大的權利,是非基本權利而不是人權。因此,馬克思說:“人權的一部分是政治權利,隻有同別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就是參加這個共同體,而且是參加政治共同體,參加國家。這些權利屬於政治自由的範疇。”[5]437

政治自由是人權。所以,根據人權應該完全平等原則,每個人都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換言之,每個人都應該完全平等地共同決定國家政治命運。說到底,每個人都應該完全平等地共同執掌國家最高權力:“每個人隻頂一個,不準一個人頂幾個。”[4]145這就是政治權利完全平等原則,這就是政治人權原則,這也就是所謂的人民主權原則,因而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依據之一。

根據這個原則,縱使真象專製論者所說的那樣:民主有多少多少缺憾而專製有多少多少優點,我們也應該民主而不應該專製。因為民主乃是每個人的人權,是每個人因完全平等地做為締結社會的一個股東而應完全平等地擁有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政治人權。所以,科恩一再說:“如果為民主的辯護完全無需估價它的後果,那這種辯護必須以無可懷疑的原則為基礎。在目前這種辯護的情況下所依據的,是人人平等以及政治社會中人皆享有平等權的主張”[18]271;“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關鍵”[18]278;“平等是最接近民主的理論核心的。如果不允許或不承認成員享有基本平等,所有人平等參與管理的精神就會蕩然無存。……隻有在平等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相信應該實行民主,相信那是組織社會公共事務的正確的與適當的方式”[18]279。

不難看出,一方麵,這一原則所規定的平等或民主,乃是實現人與人相互間一切平等的根本保障。因為,如果實行民主,從而每個人都完全平等地共同執掌國家最高權力,那麼,每個人的其他平等,如經濟平等和機會平等,能否實現,便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誌,因而是有保障的。反之,如果不實現民主,國家最高權力不是完全平等地掌握在每個人手中,而是僅僅掌握在一個人或一些人手中,那麼,每個人的其他平等能否實現,便完全取決於握有最高權力的那一個人或那一些人的意誌,而不是取決於自己的意誌,因而是無保障的。所以,民主或最高權力的平等,決定其他一切平等,是實現一切其他平等的根本保障。

另一方麵,這一原則所規定的平等或民主,無疑是人與人之間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平等。因為,按照這一原則從而實行民主,每個人便完全平等地共同執掌國家最高權力,每個人便完全平等地是國家的最高權力的掌握者,每個人便完全平等地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每個人便是完全平等地握有最高權力的國家的主人。這樣一來,人們相互間便真正達到了平等;即使他們相互間的貧富貴賤相當懸殊,畢竟沒有主奴之分,而同樣是握有最高權力的國家的主人,因而根本說來是完全平等的。反之,如果違背這一原則而不實行民主,從而國家最高權力掌握在一個人或一些人手中,那麼,便隻有最高權力的執掌者才是主人,而其他人則都是最高權力執掌者的奴隸,因而不論如何,人們相互間畢竟是一種主奴關係,因而根本說來是極不平等的。

想一想那些真正實現了民主——從而每個人完全平等地共同執掌國家最高權力——的國家吧,誰能看出來總統與教授有多少不同嗎?誰能看出來總統與平民有多少不同嗎?真的,克林頓算個什麼呀!他究竟有多大的權力啊!那個蹦蹦跳跳的布什簡直就像個地地道道的網球手!他們與美國的教授、平民有什麼不同?美國的平民百姓誰怕他們啊!就是那些最有權威最偉大的總統,如華盛頓、傑斐遜、麥迪遜、林肯等等,真正講來,與普通百姓也何其相似乃爾!他們與百姓的不平等,毫無疑義,遠遠不及專製社會的一個小小縣太爺與百姓的不平等!為什麼民主社會人與人之間是如此平等?說到底,豈不就是因為,民主社會的每個人都是完全平等地握有最高權力的國家的主人?所以,完全平等地共同執掌國家最高權力,決定人與人之間的一切平等,是實現一切平等的根本保障,是人與人之間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具有決定意義的平等。[19]34

那麼,每個公民完全平等握有國家最高權力的平等原則,是否就是所謂的政治平等原則?否。每個公民都應該完全平等握有國家最高權力,還不是政治平等原則的全部內容。它僅僅是政治平等原則的一部分,亦即政治自由、政治人權之平等原則;而不是其另一部分,亦即不是政治職務平等原則:政治平等原則分二而為政治自由平等原則與政治職務平等原則。如上所述,與政治自由恰恰相反:政治職務不是人權而是非基本權利。所以,根據非基本權利比例平等原則,人們應該按其政治貢獻大小而比例平等地享有擔任政治職務的權利。也就是說,誰的政治貢獻大,誰便應該擔任較高的政治職務;誰的政治貢獻小,誰便應該擔任較低的政治職務:每個人因其政治貢獻不平等而應擔任相應不平等的政治職務。這樣,人們所享有的擔任政治職務的權利雖是不平等的,但每個人所享有的擔任政治職務的權利與自己的政治貢獻之比例卻是平等的。如圖:

推此可知,一方麵,不應該僅僅按照政治才能分配政治職務,即“任人唯才”。因為如果一個人有才無德,政治才能高而道德品質壞,那麼,他不但不會為社會和他人做出政治貢獻,反而會嚴重危害社會和他人。另一方麵,也不應該僅僅按照道德品質分配政治職務,即“任人唯德”。因為如果一個人有德無才,道德品質好而政治才能低,那麼,他不但不可能為社會和他人做出較大政治貢獻,反而往往會好心辦壞事,同樣嚴重危害社會和他人。於是,也就隻應該兼顧德才分配政治職務,即“任人唯賢”:一個人隻有德才兼備,隻有政治才能高又道德品質好,才能為社會和他人做出較大政治貢獻。

合而言之:每個人因其政治貢獻(政治才能+道德品質)的不平等而應擔任相應不平等的政治職務。換言之,每個人所擔任的政治職務的不平等與自己的政治貢獻(政治才能+道德品質)的不平等的比例應該完全平等。這就是政治權利比例平等原則,這就是政治職務分配原則。最早確立這一原則的是亞裏士多德。他這樣寫道:“合乎正義的職司分配(政治權利——引者)應該考慮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績。”[20]136

綜觀政治權利平等原則,可以得出結論說:一方麵,每個人不論具體政治貢獻如何,都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亦即完全平等地共同執掌國家最高權力從而完全平等地共同決定國家政治命運;另一方麵,每個人又因其具體政治貢獻(政治才能+道德品質)的不平等而應該擔任相應不平等的政治職務,從而使每個人所擔任的政治職務的不平等與自己的政治貢獻(政治才能+道德品質)的不平等的比例完全平等。這就是政治平等總原則。

二、經濟平等原則

確立政治平等原則的關鍵,如上所述,在於厘定“政治權利”和“政治貢獻”兩概念。同理,要確立經濟平等原則,首先也必須廓清“經濟權利”與“經濟貢獻”。

不難看出,每個人在經濟上所享有的權利與其在經濟上所做出的貢獻或義務,說到底,實為同一事物,即都是勞動產品:我的經濟貢獻,說到底,是我給予社會和他人的產品;而我的經濟權利,說到底,則是社會和他人給予我的產品。所以,社會對於每個人經濟權利的分配過程,說到底,無非是每個人所創獲的產品的互相交換的過程。準此觀之,便應該按照每個人所創獲的產品的交換價值,而分配給他含有同量交換價值的經濟權利:等價交換。

經濟學成果表明:產品的交換價值是產品中所凝結的一般人類勞動對於人們交換需要的效用;產品的交換價值實體是產品中所凝結的一般人類勞動;產品的交換價值量決定於產品的創獲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於是,最終說來,便應該按照每個人所提供的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分配給他含有同量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經濟權利:按勞分配。這就是經濟權利的按勞分配原則。馬克思論及這一原則時便這樣寫道:“這裏(即按勞分配——引者)通行的是商品等價物的交換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則,即一種形式的一定量的勞動可以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21]11於是,“每一個生產者……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全部領回來”[21]11。

可見,按勞分配原則也就是比例平等原則。因為按勞分配,每個人所享有的經濟權利雖因各自勞動量不平等而是不平等的;但每個人所享有的經濟權利與自己所貢獻的勞動量的比例卻是完全平等的。如圖:

然而,比例平等,如前所述,僅僅是非基本權利分配原則。所以,按勞分配也就僅僅是非基本經濟權利分配原則。那麼,基本經濟權利、經濟人權的分配原則是什麼?是按需分配。因為根據“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的平等總原則可以推知:每個人不論勞動多少貢獻如何,都應該完全平等享有基本經濟權利、完全平等享有經濟人權。而完全平等分配基本經濟權利,也就是按人類基本物質需要分配基本經濟權利。這一方麵是因為基本經濟權利就是滿足每個人基本物質需要的權利;另一方麵則是因為人們物質需要的不平等僅僅存在於非基本的、比較高級的領域,而基本的、最低的、起碼的物質需要則是完全平等的:“自然需要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8]180

進言之,按基本物質需要分配基本經濟權利,實際上又等於按需要分配基本經濟權利:按需分配。誠然,按基本需要分配經濟權利與按需要分配經濟權利根本不同。但是,基本經濟權利與經濟權利不同:基本經濟權利僅僅能滿足人的基本物質需要,而不可能滿足人的非基本物質需要。因此,按需分配基本經濟權利與按基本物質需要分配基本經濟權利便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與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樣。

總之,按需分配是基本經濟權利、經濟人權的完全平等分配原則;按勞分配則是非基本經濟權利、非人權經濟權利的比例平等分配原則。於是,根據人權優先原理可知,按需分配優先於按勞分配:當二者發生衝突時應該犧牲後者以保全前者。舉例說,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物質財富匱乏。如果按需分配(即按每個人基本物質需要平均分配)從而人人平等享有基本經濟權利,那麼,多勞者便不可能多得而享有非基本經濟權利。這就違背了按勞分配原則。反之,如果按勞分配從而多勞者多得而享有非基本經濟權利,那麼就會有人餓死而享受不到基本經濟權利。這就違背了按需分配原則。怎麼辦?原始社會是犧牲按勞分配而實行按需分配。這樣做顯然是公正的、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