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與北大王海明先生《平等問題的哲學思考》,可共同作為研究公平問題的入門文獻,大師們的文章,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深入淺出,能把問題講清楚。)
公平的類別與公平中的比例
徐夢秋(1954年生,廈門大學哲學係主任、教授。)
本文從不同角度對社會生活中的公平問題進行了分類研究。?作者從各類公平中選擇了兩個序列,即機會的公平、起點的公平、結果的公平,以及原則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結果的公平,?分別闡述了它們各自的內涵和特征,?並且揭示了各類公平中都存在的比例相等的關係,?比例相等是達到公平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關鍵詞:公平,公平的類別,公平中的比例
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各個領域,都存在著公平或不公平的問題。本文不拘泥於公平的觀念或理念的比較分析,而是根據當前實踐的需要,著眼於現實生活,把公平分成幾個類別,揭示它們各自的特征,進而概括出各類公平的共性。這是推進公平問題研究所必須做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公平的類別
公平從不同的視角來考察,可做不同的劃分。例如,從公平的結果往往是根據一定的公平原則進行操作而產生的結果這一角度來看,公平可分為:原則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結果的公平。本文擬從兩個不同角度把公平分為:機會的公平、起點的公平、結果的公平;原則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結果的公平。以下分別闡述它們的內涵和特征。
(一)機會的公平、起點的公平和結果的公平。
在發展市場經濟的當代中國,機會均等已成為競爭者最強烈的呼聲。從學理上說清機會公平、起點公平和結果公平的關係,是在實踐中保障機會公平的必要條件。把公平做這樣的劃分,是從過程的角度來看的:機會提供某種可能,競爭者的努力使可能轉變為現實即結果。
1.機會的公平
什麼是機會?我們可借鑒語言哲學的方法,先來看一下“機會”在某些不同場合的用法,然後概括出它的一般涵義:
“張三失去了參賽的機會”,等值於“張三已不可以參加比賽”。
“李四獲得了上大學的機會”,等值於“李四可以上大學了”。“機會很好”,等值於“可以參與某種活動而且很可能成功”。
在右邊的幾個句子中,有一個共同的詞——“可以”,“可以”之後則是“做某事”。所以,在上述場合,“有機會”等值於“可以做某事或參加某種活動”。而“可以做某事”意味著一種權利。如,我可以參加投票,意味著我有投票的權利。所以,“機會”可解釋為“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有機會”相當於“獲得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如,“我獲得了上大學的機會”,相當於“我獲得了上大學的權利”。權利可分為行為權和接受權,這裏所說的“機會公平”中的“機會”,指的是參加某種活動的行為權而不是接受權,而且必須是由社會賦予的。因為,還有一類機會完全是由偶然性或自然界的某種原因造成的,如男女偶遇造成的婚戀機會、股價意外的暴漲給散戶帶來的發財機會、觀察日全食或月全食的時機,等等。這類機會可叫做機遇,是沒有什麼公平不公平之分的,也不是社會應給予或剝奪的權利,這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之內。
既然機會在上述場合是社會賦予的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那麼機會的平等,?在字麵上的意思也就是社會賦予的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平等。如,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平等,也就是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平等。機會是社會賦予的權利,但如果機會僅僅是權利,那它還隻是一種抽象的、難以實現的權利。因而,機會作為一種權利,還應包括行使這一權利所需要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基本”,指的是有此條件便可行使相應的權利,無此條件便無法行使相應的權利。因此,機會的平等應表達為: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和擁有相應的條件這兩個方麵的平等。
但是,我們不可把機會的平等簡單地理解為一切人都具有同樣的機會,或每個人都有一切機會。如果某一類機會無限多,?自然就可以不加限製地給予任何人。但如果機會有限則無法均等地給予一切人。隻有在機會有限,隻能把機會給予某些人,而不能給予所有人的情況下,才會有機會平等的訴求和呼聲。因此,探討機會平等,主要就是探討在機會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才能做到機會平等。
在中國,應屆高中畢業生中,隻有少數人可升入大學深造,多數人則沒有這個機會。這是不是機會不平等?不是。為什麼?這是因為高考上榜生與落榜生的成績不在一個檔次上。前者在錄取線之上,後者在錄取線之下,所以後者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由這類實例可見,在機會有限的情況下,不能把機會給予所有的人,隻能給予有能力的人。把有限的機會給予沒有能力的人,隻能造成資源的浪費和混亂。因此我們隻能把機會公平的概念表述為:能力相當且意願相同的人,都應有參加與其能力和意願相匹配的活動的權利。如果在能力相當且意願相同的人當中,隻有一部分人有參加他們所意欲參加的活動的權利,另一部分則沒有,那就是機會不公平。
“各盡所能”的原則就包含著機會公平的上述意思。其基本涵義是:所有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應有從事與其能力相匹配的工作的機會和義務。這又包含三層意思:其一,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有參加勞動的機會;其二,每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參加勞動;其三,每個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應與其能力相匹配。這裏所說的機會與能力相匹配,在多數場合指的是機會與能力的某個下限而不是上限相匹配。如高考的錄取線就是錄取成績的下限,奧委會所規定的運動員獲得參加奧賽資格的最低運動成績,也是成績的下限。對於能力在這個下限之上的人,隻要他要求,一般都應給予機會。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隨著機會的增加,這個下限應逐步下移,直至機會與相應的資源能惠及一切社會成員,成為普遍的行為權。當機會足夠多的時候,即使是能力不足以充分利用相應機會的人,也應有獲得機會的權利。應該允許他們嚐試,能力是在利用機會的嚐試中發展起來的。人們之所以努力爭取各種機會,除了機會可能帶來的實際利益之外,還因為利用機會的活動本身往往會給人帶來身心的快樂和能力的發展。對於那些有理由優先獲得有限機會的人們,?給他們機會也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對機會的利用不得損害無機會的弱勢群體,且最終應有益於他們。否則,弱勢群體就不會也不應該從機會的競爭中退出。
2.?起點的公平
有些論者在談論機會公平的時候,常常把機會的公平與起點的公平混同起來,這是不合適的。就人的活動的起點而言,有整個人生的起點和人生的某一階段或某一活動的起點之分。每個人一出生,就在其天賦、社會給定的條件和所處地理環境等方麵區別於他人。就天賦而言,有種族、智力、體力、性別等多方麵的差異;就社會給定的條件而言,有父母的地位、家庭的經濟條件、社會關係等方麵的差異;就所處的環境而言,有出生於城市或鄉村、內陸或沿海、經濟發達或不發達地區的差異。因此,在人生道路的起點上,人與人之間本已存在著不平等,要求“人之初”的平等是做不到的。這也就是說,彼此之間存在著各種差異的個體,如比爾·蓋茨的孩子與索馬裏難民懷中的嬰兒,是不可能站在人生道路的同一起跑線上的,而且有可能在後天的發展中,差距越拉越大。就像從某一點引出的互成夾角的兩條射線,隨著射線的延長,射線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大。但是人與人之間的某些差異,有時比較小,甚至小到可以忽略不計。在這個意義上,起點的平等又是存在的。
人生有起點,做任何事也都有一個起點,但在這個起點上的平等或非平等,則是此前各種活動的結果,是先天和後天的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對於這種平等或非平等,個人在後天是起了作用的,因此應對其所起的作用負責任;而社會對於造成這種平等或非平等也往往是起了作用的,因此也必須負起責任。這就產生了如何對待起點的差異的問題。
這顯然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而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在起點存在著各種差異的個體或群體之間分配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各種資源包括機會??這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是平均分配,還是有所傾斜?是向弱勢方還是向強勢方傾斜?在這些問題上,功利主義、自由主義、平等論者的見解是有很大區別的,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原則。取何種原則,歸根到底決定於社會的經濟發展程度。例如,在我國,根據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對正常兒童和聾啞兒童這兩個起點有差別的群體,必須運用不同的教學手段和教學方式在不同的場所進行教育,這才是公平的。而這在大中小城市已基本做到,但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很低的貧困地區卻難以做到,聾啞、弱智兒童的失學率幾乎是百分之百。如果說這不公平,該怎麼辦?讓所有的兒童都在同一課堂上讀書,弱智、聾啞的兒童跟不上。既辦正規學校,又辦聾啞、弱智兒童學校,那最好,但沒有財力。隻為聾啞、弱智兒童辦學校,不辦正規學校,那也不行。所以在如何對待起點不平等這個問題上隻好因地製宜。而目前貧困地區通常的做法是,首先解決正常兒童這一優勢群體的入學問題,有餘力時兼顧聾啞、弱智兒童。原因大概有三:(1)正常兒童這個群體人數最多,向他們傾斜,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這一原則;(2)把財力、物力、人力主要用於正常兒童,當然不利於聾啞、弱智兒童,但反過來做又不利於正常兒童,隻好按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去做;(3)優勢群體的發展最終將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從而也會逐漸增加弱勢兒童群體的受教育機會,這符合羅爾斯的“差異存在最終應有益於地位最低者”的原則。這種做法是把機會優先給予在起點上占優勢的群體,但也有把機會給予在起點上處於弱勢的群體的狀況。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初,深圳、珠海等幾個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程度都很低,但中央卻把優先發展的機會和配套的優惠政策給了它們。試想,當時能在全中國範圍都實行特區的優惠政策,從而做到起點的公平嗎?不能,隻能根據深圳、廈門等幾個地區的區位特點和其他某些特殊情況,把它們確定為經濟特區。有的專家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也引起了許多人的共鳴。但是如果沒有當年的特區的設置,怎麼會有後來的沿海、沿江、沿邊城市的開放和發展?怎麼會有今天的開發大西北的宏偉戰略和更優惠的政策?因此,我們反對空談起點公平,也反對不顧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而侈談解決起點不平等的抽象議論。對起點上的強方與弱方,是一視同仁還是有所傾斜?如果應有所傾斜,是助強還是扶弱?不可一概而論。選擇的根據隻能是:有益於多數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最終要有益於全體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在當前就是要根據***的“三個有利於”標準去處理這一類問題。不過,在機會有限的情況下,當著我們向弱勢群體傾斜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機會和能力是否匹配的問題。若不匹配,造成機會的浪費,既無益於弱勢群體,又減少了優勢群體的機會。